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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教授(一至八)评某市委原书记的违宪言论

2020-12-14 11:42| 发布者: 红色记忆| 查看: 3210| 评论: 2|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红色文化网

摘要: 推荐者语:我们认为,近来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何干强发表的系列文章,对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为使网友们方便 ...


推荐者语:

我们认为,近来南京财经大学教授何干强发表的系列文章,对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为使网友们方便集中阅读何干强教授发表的评某市委原书记的违宪言论的系列文章,我们把他发表的一共八评文章集中下边,请大家阅读。

                                                                                             ——     齐 工

 

      何干强教授一至八)评某市委原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教授:蛊惑人心的“路在何方”—— 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 2020-12-08 · 来源:红色文化网

 

作为高级干部,却明目张胆地制造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舆论,这是背叛共产党“初心”的典型表现。

在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一位原市委书记写了一篇《路在何方》的文章,不发表在内地报刊上,却发表在香港报纸上,此举非同寻常。固然,文章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能代表任何党组织和政府的意见,但是他毕竟是中国南方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崛起的著名城市的原市委书记,竟然盛气凌人地鼓吹“民有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都神圣不可侵犯并加载大法”,呼吁改变宪法规定的国家的经济基础,并“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等等,因而很快受到大陆民间传媒的关注。搜索百度显示,有几万“微博”予以转载。

  作为高级干部,却明目张胆地制造颠覆我国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舆论,这是背叛共产党“初心”的典型表现。此文提出了不少似是而非的“事实”与“论据”,颇有一定迷惑力,如不公开予以澄清,势必谬种流传,给舆论环境造成极大污染,给我们的党和国家带来很大危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落实这些重要精神,我们就不能对此文的违宪言论漠然视之。

  笔者将分八段,对此文进行评述:

  ·         此文妄图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         打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幌子”混淆视听;

  ·         文过饰非夸大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         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         否定宪法科学条款势必搞乱党心民心;

  ·         鼓吹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         照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为资本剥削辩护恬不知耻;

  ·         与假社会主义谬论划清界限的几点建议。

  一、此文妄图改变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路在何方”这篇文章,意图十分明确,就是根据我国40年来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化”,呼吁修改宪法,改变支撑我国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庄严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些条款规定得很清楚:“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不言而喻,“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层面。宪法把“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规定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而把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表述为“基本经济制度”,这告诉人们,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根本制度的经济基础。

  “路在何方”的作者,根本不把宪法的这些庄严规定放在眼里。他说,“在全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之后的今天,生产力得到解放,一批企业家脱颖而出,民营经济得到大力发展,已经占到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占对外贸易的45%,占税收的50%,占GDP60%,占科技创新的70%,占职工就业的80%,占企业数量的90%以上。” 这也是近年来“民营经济”达到了“56789”这种流行舆论的基本含义。如果所说数据属实,由于“民营经济”的含义实质是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制经济,那就意味着,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被私营经济所取代了。面对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变化态势,共产党人本该“不忘初心”,遵照党中央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树立忧患意识和问题意识,总结改革经验和教训,寻找原因,努力振兴公有制经济,坚定不移地恢复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然而,这位作者却振振有词:“我们现在正站在三叉路口”,面前有三条路:“第一条路是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第二条路是改变现在的经济基础,往回走,来适应上层建筑;第三条路是谁都不改变,维持现状,实行双轨制运行。”并以“路在何方”的接连不断地提问方式,表达了自己走“第一条路”的主张,即“改革”我国现在的上层建筑,来适应私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种背离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

  “路在何方”的作者认为,由于“民营经济”即私营经济达到了“56789”的程度,所以,宪法规定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已经改变了。而他充分肯定这种“变化”,因为这正是他认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他确认这一步“改革”已经实现,现在应当进一步,到了“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的时候了。

  凭表面现象判断是非的人,是不可能正确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基本原理的。这个道理后面再分析。首先要弄清,“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求“改革”的我国现在的上层建筑究竟是什么。简而言之,一是我国正在运行的社会政治形态和政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国家职能机关;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秩序;三是我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指导思想的教育、体育、卫生等各类文化事业;四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内容的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等各种意识形态形式等。这样的上层建筑与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相比,性质、作用是根本不同的,前者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而后者则为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不言而喻,“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改革上层建筑”的目标,不是指那种服务于奴隶制、封建制私有制的上层建筑,而是服务于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因此,这位昔日的市委书记,一是要充分肯定私有制经济替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要把我国现行上层建筑改变为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上层建筑。这就只能让人做出这样的判断,此人实际上是要颠覆我国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上层建筑体系。不言而喻,这是一位挂羊头卖狗肉,铁了心要走资本主义道路,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假共产党员、混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     (待续)

  

打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幌子”混淆视听

——二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路在何方”的作者把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到“56789”的“这么大比例”,说成“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新探索、新实践、新境界。”似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导下的改革“新实践”,就是要改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这是打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幌子”混淆视听。

 

消灭私有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原理;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则为这一核心原理提供了科学的根据。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绝不会背离宪法的规定,让私营经济来替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1984年开始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历次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从提出实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到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指导思想上从来强调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虽然党中央明确指出,赋予企业自主权是公有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要害问题”,但是从来没有说过,要把公有制企业改成私有制企业,而是一开始就明确指出,“改革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我们改革经济体制,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展开的。 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无可置疑,私有制经济扩大到“56789”的程度,这种排斥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所有制结构发展格局,显然背离宪法的庄严规定,背离党中央关于现阶段“把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的指导思想。这绝不是“路在何方”的作者所说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中国的新探索、新实践和新境界”。

 

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与经济体制改革有关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两条十分重要的原理:

 

其一,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与“科学社会主义时期”(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在经济形态上具有共性、联系和区别的原理。马克思揭示出,前者是无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之后,必然要经历的“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历史时期,而后者则是全社会实现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商品货币不再存在,社会已进入实现自觉地支配和调节生产的社会历史时期。 这两个时期的共性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公有制经济都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或统治地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这两个时期的联系是,前者必然向后者“过渡”。但是,两个时期却有显著区别。在前者这个“过渡时期”,公有制经济尚未达到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行全民联合劳动或共同劳动的程度,并未覆盖全社会;经济的社会形态中还有商品生产,还有旧社会遗留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

 

当代中国显然还处在马克思论述的向科学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还不是已没有商品和货币,已进入无阶级社会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非但如此,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还处在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与无产阶级专政还有一定区别,因为人民中还包括爱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还要通过对他们进行思想上的社会主义教育和经济上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才能进入完全的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由此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因此,在当代中国这样的“过渡时期”,历史规定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和小生产经济。

 

显然,“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私营经济“生命力有多强大”,它的比例的增大“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的说教,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原理是根本背道而驰的。

 

其二,私人资本流通与商品流通一般具有共性、联系和区别的原理。这个原理揭示出,私人资本流通包含商品流通一般,这是两者的共性。商品流通的发展是私人资本流通产生的历史前提,这是两者的联系。但是两者存在根本区别:私人资本流通(其典型的公式是:GWPWG)。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它是私人资本家通过购买、生产和销售环节,在生产环节(P表示生产)剥削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然后在市场流通中使剩余价值得到实现(从商品形式转化为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形式)的不断循环的过程,或者说它是私人资本作为独立价值自行增殖的过程,也就是人格化的私人资本即资本家不劳而获、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持续不断的运动过程。因此,私人资本的本质是不断剥削剩余价值的生产关系。

 

而商品流通一般(公式是WGW,代表商品流通网络的一个环节)则不是独立价值的增殖运动,它本质上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等量价值(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交换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出,商品流通一般的产生,取决于客观存在着的生产者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分工,它本身并不具有私有制的性质,否则原始公有制末期的公社之间就不会产生商品交换。当然,商品交换毕竟存在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利益关系,这与公有制的共同利益关系是存在矛盾的,众所周知,历史上商品交换对原始公有制起了瓦解作用。

 

当代中国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的条件下,公有制生产者之间仍具有相对独立性,而全社会仍并存不同所有制的经济成分,这都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存在,因而经济的社会形态中必然存在商品流通一般。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让公有制经济参与全社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这从宏观经济管理角度看,有利于利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自发性来反映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克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上的主观性,也有利于利用社会分工来提高全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从公有制经济内部看,赋予公有制企业成为相对独立性的商品生产者,这有利于企业面向市场,及时调节生产经营,发挥主观能动性,弥补国家宏观计划管理的不足,也有利于贯彻“等劳交换原则”,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因此,把公有制经济与商品生产、市场流通有机结合起来,绝不等于要大力减少公有制经济和大力发展资本主义私营经济。相反,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已经建立的、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应当防范商品流通关系具有的瓦解公有制经济的副作用。

 

应当说,在改革过程中,我国私有制经济达到56789”的程度,这绝非具有必然性,而是由于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某些人滥用职权,推行“经理层购买”等形式的私有化“改制”造成的。这正是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怎能作为成绩来肯定?

 

如果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原理,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面的改革,在调整所有制结构方面,就应当着眼于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坚持巩固并逐步扩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在公有制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就应当努力贯彻党中央关于“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改革实践。要明白,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公有制生产资料采取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这种增值形式(注意,“增值”在含义上不等于“增殖”),并不是要把公有资本变成私人资本那样的自行增殖的独立价值(注意,自行增殖,含义是资本的所有者不劳而获),而是更好地用公有制中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来增加公有“资本”的价值,改善广大劳动人民的物质生活,实现共同富裕,并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因此,促进公有制经济适应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一般的客观要求,是为了壮大公有制经济,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为了加快我国经济的社会形态向科学社会主义前进,最终消灭私有制,并与传统的私有制观念决裂,而绝不是排斥、限制公有制经济,更不是让所谓私营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可见,“路在何方”的作者把私有化“改制”的不良后果,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探索、新实践、新境界”,完全是张冠李戴,混淆视听!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文过饰非地夸大私营经济的性质和作用

——三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路在何方”的作者说,“民营企业”(私营经济)“是在不断有人大喊大叫批判‘私有化’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可见它的生命力有多强大,因为它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这显然夸大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在当代中国的作用。

40年来,我国私营经济大量发展的真实原因,并不是它自身性质有“多强大”的生命力。毫无疑问,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工业与落后的工业并存、生产中的现代科技应用与低水平科技并存、城市和乡村之间、中西部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社会生产力发展依然存在不平衡。在这样的国情条件下,私营经济虽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但是仍然有适应社会生产力发挥作用的发展空间。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激活民间潜在的社会经济资源,有利于调动一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有利于发展社会分工,推动整个国家的民族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于是我们党总结了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制定并实施调整所有制结构的经济政策,扶持已经占比重很少的私营经济重新发展起来。实事求是地说,私营经济的发展是在党的经济政策扶持下实现的,绝不是自身有强大生命力而独立生成的结果。

实际上,私营经济是在本世纪初之后快速发展起来的,但是私人凭借自己的投资创办的企业却不很多。因为那时之前,公有制经济占比很大,社会收入分配主要是作为劳动报酬的工资所得,差距不大,没有多少人可以拿出很多积蓄创办私人企业。私营经济之所以快速发展,主要是在国内外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不少有关部门和地方把私有化“改制”混同于改革,对公有制企业推行“经理层购买(MBO)”等政策,把公有资本直接转移给私人所有,化公为私造成的,这毋庸讳言。据资料,在全国第二、三次产业的企业实收资本总量中,国家资本和集体资本2001年占比分别为54.4%11.3%(两者合计占比为65.7%),2004年分别下降为48.1%7.9%(两者合计占比56%)。这三年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占比已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2008年,企业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变化为“国家资本占33.4%,集体资本占3.0%,法人资本占25.5%,个人资本占22.9%,港澳台资本占6.1%,外商资本占9.1%”。 此后,私有化“改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制止;私营经济的增长,甚至被当做“改革”的成果,这样才导致私营经济在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到“56789 ”这样的程度。如果从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从业人员角度来看,也就是从资本的本质即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那么,目前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占比已经远远超过公有制经济了。笔者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经济数据,经分析得出,到2018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中的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在总从业人员中占比为:13.3%86.7%;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在包括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在内的全国总从业人员中,占比为:37.8%62.2%。可见,从社会关系角度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

私有制经济在全国占这样大的比重,意味着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经按照自身固有的性质和运动规律在相当大的范围和程度起作用。固然,从企业角度看,私人企业可以利用劳动协作,产生高于个体小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自主决策、自主定价、具有适应市场变动的灵活性,但是,私人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又决定了其生产关系存在劳资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对抗性,决定了其参与社会分工与“全国一盘棋”(社会再生产各部门必须形成一定比例关系的规律)相抵触的无政府主义自发性,这些决定了中小私营企业的生命力具有脆弱性。平均来看,在同等规模和技术条件下,经济效率必然低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从社会角度看,私营企业的发展只要超过了一定的限度,资本主义经济固有的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的矛盾就必然表现为“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市场竞争,必然产生私人垄断组织,同时必然导致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或宏观经济结构失衡,发生经济危机,更会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通货膨胀、失业等灾难。这都是国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了的。新自由主义宣扬所谓“公平竞争”能够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完全是欺人之谈。

“路在何方”的作者说“民营经济”发展到“56789”,“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恰恰相反,他才是真正无视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客观经济规律,违反经济常识,文过饰非:

首先,仅从56789”的数据就可以看出,私有制经济的效率低于公有制经济。因为占职工就业人数80%的私营经济“占对外贸易的45%,占税收的50%,占GDP60%,占科技创新的70%”,这也就同时反映出,占职工就业人数20%的公有制企业占对外贸易的55%,占税收的50%,占GDP40%,占科技创新的30%。容易得出,私有制经济的人均效率分别为45%/80%50%/80%40%/80%30%/80%,明显小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人均效率55%/20%50%/20%40%/20%30%/20%。由此也就说明,过度发展私营经济,结果是降低了宏观经济整体效率。

其次,私有制经济占了国民经济的主体地位,必然导致全社会收入差距明显拉大。这是唯物史观揭示的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客观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尽管国家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社会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是终究很难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基本格局,从而无法改变分配不公的基本态势。从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的数据看,反映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从本世纪初起,对应于私有制经济成分的加大,连续超出了国际安全警戒线的0.4,达0.47以上:20030.47920040.47320050.48520060.48720070.48420080.49120090.49020100.48120110.47720120.474。经过国家政府采取财政再分配措施,2013年之后,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是在2015201620172018年,仍分别高达0.4620.4650.4670.468。,且又有某种程度的上升。这种收入差距呈两极分化的态势,难道不就当高度警惕吗?

再次,从整体上看,“民营企业”超限度的发展,实际上已经使宏观经济循环出现不良态势,也使“民营企业”的发展走向反面。近几年来,大量中小私营企业向政府部门诉苦,要求银行放宽贷款限制,然而,这并不是银行不讲情面,而是自有苦衷。因为银行信贷与现实经济(实体经济)是相互联系的。当私营经济成分过大,宏观经济自发性增强,势必导致社会再生产比例关系失衡,这必然使工商企业尤其是经济实力不强的中小工商企业的货币资本循环受阻,负债加重,无法向银行还贷,这就导致银行信贷资本不能顺利回流,形成坏账。在这样情况下,即使银行听命政府部门,放宽向企业的贷款限制,这也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只会造成银行形成新的难以收回的“烂账”。真正的治本办法只能是,遵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社会再生产中的货币流回规律的原理,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促进社会再生产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形成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社会总资本的三大形态,即货币资本(包括银行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之间,形成良性循环。而这只有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国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做到。可见,“路在何方”的作者大肆鼓吹私营经济“56789”的占比,这与促进宏观经济遵循科学运行和发展的客观经济规律,完全背道而驰。真是随心所欲,肆无忌惮!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用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否定社会主义革命

——四评某原中共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初看起来,“路在何方”的作者以私营经济达到“56789 ”为根据,要求改变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似乎在遵循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其实恰恰相反,指导他思想的是唯心史观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前面提到,凭表面现象判断是非的人,是不可能正确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基本原理的。

“路在何方”的作者以为,既然私营经济达到“56789”已经成为事实,那就必须肯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就是要肯定这个经济现象具有合理性。这让人不禁想起恩格斯对唯心主义大思想家黑格尔的一个有关命题的科学评论。黑格尔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恩格斯指出,这个命题“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把一切现实的存在都视为合乎理性,这就等于在哲学上替德国现实的“专制制度、警察制度、专制司法、书报检查制度祝福”;不过,黑格尔作为辩证法的开创者,他还有另一个命题,即“现实性在其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也就是说,黑格尔同时认为,只有现实的东西“在它是必然的时候是合乎理性的,是同理性相符合的”,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后一个命题实际上否定了他前一个命题,因为“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性的,就是说,注定是不合理性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这就使前一个命题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 可见,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是与辩证法结合在一起的。然而,“路在何方”的作者认为“56789”这种事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把这个由私有化实践造成的不良经济后果,从而把不具有必然性的、不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现实”,视为完全合乎理性、不应再改变的事实了。这等于把任何实践的后果,都当作了合乎理性的东西,可见,不管他是否意识到,他是把黑格尔的前一个命题绝对化了,保留了唯心主义,却丢掉了黑格尔另一个命题的辩证法。“路在何方”的作者分析经济现象使用的是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毫无科学性。

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完全不同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更不同于唯心史观的形而上学思想方法。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因为人在思维中运用的唯物史观的辩证法,是能动地反映出客观的社会内部矛盾的辩证运动,这种社会历史的运动本质上是遵循对立统一这个普遍存在的核心规律不断进步、向前发展的。自觉遵循历史辩证法思维的人,必定会通过社会实践,深刻认识现存社会的内部矛盾,肯定社会内部矛盾中存在的进步的、代表事物前进方向的一面,并克服一切困难,积极促进这方面的成长、发展,同时,也会努力以批判和革命的态度,不断否定社会内部矛盾中陈旧的生产关系一面,坚信陈旧的生产关系必然趋向灭亡。

只要我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史,就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否定宪法有关条款,把所谓“民有经济”即私有制经济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完全否定了我们党遵循唯物史观的辩证法,在经济领域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

唯物史观揭示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包含经济基础(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经济结构)、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的法律和政治等)和社会意识形式(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些基本层面。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式起决定和制约作用,而后两者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这表现在,只要人们意识到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力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冲突,就会力求把它克服;但是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是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在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国民经济恢复之后,就着手领导全国人民逐步进行生产关系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这是因为,我国社会既然已经产生了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的生产方式,就有必要主动发展有利于自觉调节适应社会化生产的生产关系,也就是发展代表人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而旧社会遗留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私人手工业等私有制生产关系,以及土地改革胜利之后形成的农业领域小生产的“耕者有其田”的生产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不适应发展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为此,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并在1956年取得了伟大胜利。尽管后来的经济实践证明,这场胜利的成果中包含某种程度的“急于求成”,以至于后来又在经济政策上做了一定调整,允许私有制经济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有所发展。但是,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正是这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社会主义革命,促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占据了主体地位,形成了基本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生产关系。

从那时起,我国经济面貌焕然一新。195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300亿美元; 1953年至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122倍,年均增长8.2%,平均每9年翻一番;到2010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为92403亿美元,占世界份额达到12.3%;我国由低收入国家迈进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按不变价计算比1978年增长33.5倍,年均增长9.5%,平均每8年翻一番,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 我国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显著缩小。

宪法第六条把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庄严地规定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对上述伟大胜利和经济建设的成就的科学总结。宪法从根本大法上充分肯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公有制为主体”起着主要的作用,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起着主导作用,实际上也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作用,但是总起来看,起的是辅助作用。怎么能像“路在何方”的作者那样,全然看不到公有制经济的伟大作用,而把当代中国经济建设的伟大成就归结为私营经济发展和私营企业主的功劳呢?

新中国的经济建设史证实了,唯物史观和历史辩证法的科学原理不可动摇。在经济形态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些环节的循环运动过程中,生产环节起支配作用,它支配着分配、交换、消费等要素;“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必然胜利,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灭亡,这些基本原理,都是科学真理。“路在何方”的作者根本看不到,私有制经济发展到“56789”,这在当代中国的历史条件下,已经根本不具有存在的必然性,这种“现实”表现出的其实是照搬新自由主义搞私有化“改制”造成的倒退或曲折。他把应当纠正的失误,当成要充分肯定的东西,这就完全否定了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科学性,也否定了我们党所领导的生产关系领域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岂能容忍?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否定宪法科学条款势必搞乱党心民心

——五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路在何方”的作者认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于是向“我们”(实质上指党和国家)提出了诸如是否要“改革上层建筑,来适应现实的已经变化了的经济基础”?承认不承认“民营经济”(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可不可以民有的私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都神圣不可侵犯并加载大法(引者注:指“宪法”)”?是否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私有经济(民营经济)该不该与公有经济在法律、政策、制度等等方面都一视同仁”?“我们在国内是搞阶级斗争还是建设中国公民的命运共同体”?是“用和平方式、用法律手段加行政手段”还是“用大搞阶级斗争”来解决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是否要改变“资产阶级在我们的语境中”的“负面的词意”?是要“稳定企业家的民心”还是使他们“对前景充满恐惧和担心”?如此等等一系列问题,并连续地表达“我们现在正站在三叉路口”或“十字路口”,引而不发,实际上做出了与宪法有关规定相反的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涉及我国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根本任务和发展方向,属于重大原则性问题。我国宪法贯彻唯物史观的指导思想,从中国国情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已在相关条款上作出了科学规定,明确回答了这些问题,而他却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公然呼吁人们起来反对。这就不能不反问:这位原市委书记提出“路在何方”,散布似乎我国至今前途未卜这种舆论,究竟是何居心?他在这篇文章中说,“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但是,他恰恰妄图否定对稳定中国人民的人心起定海神针作用的宪法一系列重要条款,这不是要搞乱党心民心吗?其口是心非,真是到了极点!

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提出的一系列问题及其回答,都是为呼吁人们承认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不但用“民营经济”,还随心所欲提出“民有经济”的概念,来替代私有制经济这个科学概念,肯定“民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公然曲解了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庄严规定。按照宪法的这个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不包括任何私有制经济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本质上排斥私有制经济,宪法的规定正是以这样的科学理论为指导的。“路在何方”的作者还以提问方式鼓吹,要对“私有经济(民营经济)与公有经济在法律、政策、制度等等方面都一视同仁”,“国家大法应当承认民有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等于要求私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分主次、平起平坐,这就完全否定了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规定。“路在何方”的作者把“民营经济”、自己生造的“民有经济”与唯物史观的“经济基础”概念,结合使用,不过是为了把鼓吹私有制永恒的意图隐蔽起来,这比起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赤裸裸地鼓吹私有制永恒,更具欺骗性,因而更能起混淆视听,搅乱人心的作用。

鼓吹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同时鼓吹在经济发展中依靠人格化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家。不过,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的政治环境下,“路在何方”的作者与那些反社会主义的势力一样,不便公开赞美资本主义经济,于是制造出“民有经济”等概念,来起掩盖作用。相应地,他们也不便公开赞美资本家阶级,于是把资本家这个有明确阶级含义的、早就规范使用的经济概念隐蔽起来,而使用与教授、医生、工程师等职业专门家的含义相类似的“企业家”这个概念,来掩盖私营企业主或资本家的剥削阶级属性,乃至把私营企业主的作用突出到超过各行各业的专门家的高度。

有必要说明,宪法既然依据中国国情,规定现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也就肯定了,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存在于一定范围的私营经济中的爱国的、愿意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民族资本家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具有积极作用的。这意味着,只要他们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在放弃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之后,可以加入到工人阶级队伍中来,成为工人阶级的企业家。然而,肯定私营企业主在一定历史条件和一定政治前提下的积极作用和可转化性,完全没有必要掩盖他们的阶级属性。而“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公私经济都“一视同仁”,这在阶级关系上,就等于鼓吹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可以平起平坐。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前所述,“路在何方”的作者不仅要瓦解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而且要推翻我们国家的政治上层建筑。他过度地抬高“企业家”即私人企业主或资本家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其实是要否定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是我国领导阶级的地位,否定我国的经济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否定国家在政治上必须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这也就是要把我们的国家变为资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国家。难道不是这样吗?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他把“稳定企业家的民心”即稳定资本家阶级的“民心”视为稳定民心的“关键”,这包含着特别阴暗的企图。要认清,帝国主义国家一直对我国虎视眈眈,国际金融垄断资本正在把我国市场当成挽救正在走向衰退的这些国家生命的一块肥肉,在这种国际环境下,“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把我国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那只能让中国重新沦为帝国主义国家的附庸国。我们对如此搞乱人心、图谋不轨的言行,能放任自流、不加批驳吗?   

(待续)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鼓吹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私有化的混乱逻辑

——六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路在何方”的作者为了论证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寻找了许多论据。但是,逻辑混乱,信口开河,强词夺理,根本站不住脚。这里不妨列举几条加以辨析:

其一,该文说,“华为等民营企业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就完全证明了它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此推理的大前提是,在当代受帝国主义势力打压的企业,就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人们不免要问,那些受打压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本主义企业,也是社会主义企业,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吗?众所周知,在旧中国,上海著名民族资本家荣德生的企业就受到帝国主义实力的打压,但是他的企业并不是社会主义企业。帝国主义国家之间历来矛盾重重,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你死我活、难道其中处于受打压地位的,就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吗?可见,“受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强烈打压”显然与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必然联系,把它作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大前提,这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常识。

其二,该文说,“国家大法中只承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人财产这么多,而且随时随地都在变化之中,国家有什么部门或机构来对私人财产的合法性进行认证呢?没有!起码直到现在没有!那么问题就出来了:这么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就变成了私人财产是有原罪的,只有经过政府认证是合法的之后才合法!这把我们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变成了有罪推定”;并说,“如果大法里对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人财产都同样承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没有以上的问题了”,应当“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该文认为,“庞大的私人财产没经过法律认证是合法的之前,都处在不合法的状态”,这是言过其实,耸人听闻。根据唯物史观,一定的生产关系能否在现实中存在,取决于它是否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而这种生产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不过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这种经济现实能否正确反映和确认;而不是反过来,法律先认证了一种生产关系的合法性,然后这种生产关系才能存在。一定范围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是否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属于经济领域中是否有必然的现实性,这与它是否合法,这是两码事。在它的现实性已经在总体上由宪法正确反映和认定的条件下,需要法律来认证是否合法的,就只是具体有争议的个别私营企业,而不再是对每个私营企业都要逐个认证。我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已从根本大法上确认,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在一定范围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性,因而是合法的,而那些用非法途径如挪用公款、用私有化“改制”手段(如MBO经理人“买断”之类)等化公为私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属于挖社会主义墙角、瓦解公有制经济基础的经济行为,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当然需要依法追究,但这是宪法统领下的具体法规的任务,而这是完全可以弄清楚,依法处分的。不应当把一般的法规与宪法混淆起来。至于“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的区分,这是法律认定领域的推理方法,与宪法条款本身的确定是两回事。卖弄法律专有名词,绝不会使歪理变为真理。

“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求国家宪法对比重达到“56789”的私有制经济,都肯定为“合法”,而且呼吁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公共财产和对私人财产平等保护”,对这些,站在科学社会主义立场上看,可谓居心险恶:

——他想抹杀宪法关于私有制经济发展的总量范围。宣扬私有制经济全都“合法”,这无疑包含妄图以私有制经济替代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目的。

——他想混淆视听,掩盖、包庇那些化公为私而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对此,我们要正告他,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合法”两字是完全正确、不可删除的。

——他妄图彻底否定我国宪法的阶级性。我国宪法是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宪法,必然要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经济利益,必然要促进社会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就是要逐步消灭私有制,实现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决不允许把资产阶级的口号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搬到我国宪法中来。

——他用“财产”来混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实际上是宣扬对公有制生产资料和私有制生产资料“平等保护”。他使用资产阶级惯用的“平等”概念,来淡化公私经济之间客观存在的对立和斗争,这也是根本违宪的。须知,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也就明确了公私经济之间存在着主体与非主体的不平等。从长远的、社会主义最终消灭私有制的战略目标来看,私有制经济不可能永恒存在。在当代中国的国情条件下,私营企业主确立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立场,认可自己在国民经济中的非主体地位,自觉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接受国有经济的主导,最终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转化,才有光明的前途。

其三,该文说,“由旧时的苏联传给我们的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种观念根深蒂固”,“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是这样。社会主义有私有制,资本主义有公有制(如沙特的阿美石油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公司,上市前就是百分之百沙特国有。沙特是社会主义国家吗?”

该文作者把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到1989年戈尔巴乔夫下台这段历史时期的苏联,称之为“旧时的苏联”。按他的表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私有制(准确的表述应是雇佣劳动的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这些都是苏联“传给我们”的东西,已被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所否定。按他的逻辑,列宁领导十月革命,斯大林领导苏联进行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都是由“根深蒂固”的“观念”造成的,因而都要否定。他的科学根据在哪里?根本没有!他不承认的科学理论概念,只要宣称是“旧时的苏联”的观念就行了!这样来搞历史虚无主义也太肤浅了吧?这只能说是强词夺理!

问题还在于,他要证明“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其中使用的“社会主义制度”、“经济基础”这些概念,不也都是从苏联到新中国一直沿袭的属于马克思理论体系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吗?他这样的随心所欲,也太可笑了吧?至于他说“社会主义有私有制”,不值一驳。因为他混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和“社会主义”两个概念。他用“沙特”有国有企业来证明“资本主义有公有制”也根本站不住脚。资本主义国家把一部分私有制企业的国有化,或者由国家财政出钱办一些国有经济,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在难以解决生产社会化和私人占有制固有矛盾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措施,这类“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的工具,主要起宏观经济的“稳定器”的作用,它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或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并不能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

“路在何方”此文,使用不合逻辑和荒谬的论据,来论证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只能证明这完全是个别有用心的伪命题。

(待续)

照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为资本剥削辩护恬不知耻

 

——七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路在何方”的作者或许知道,如果他承认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那他宣扬私营经济成为当代中国的“经济基础”,就等于公开主张建立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就会暴露出自己是个假共产党员。为此,他不能不想方设法否定私营经济的剥削性,以便证明自己还带着党员的帽子,在搞社会主义。于是他提出,“我们怎么看待资产阶级?怎么看待剥削?怎么看待阶级斗争?”这样三个所谓“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他的回答却搬出资产阶级陈词滥调,充满诡辩性和欺骗性。

 

首先,请看“路在何方”作者对“怎么看待资产阶级”的回答。他说,“资产阶级在我们的语境中已经是负面的词意了。我给它一个新的称谓:有产的劳动阶层”。在他看来,这是“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说资产阶级是剥削阶级,这是“旧的框框、旧的教条、旧的理念”。

 

请问,私有化“改制”造成新的私人企业主,导致私有制结构背离宪法规定的“56789”,这是推动当代中国向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的实践,还是向资本主义方向倒退的实践?难道所有制结构达到私有制替代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程度,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就自动地改变了?难道用“有产的劳动阶层”这样一个主观臆造的“新称谓”,就可以改变客观存在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性质吗?如果当代中国新生的私营企业主没有剥削,为何会出现贫富差距?不错,有些小企业主仍然参加一些劳动,但是这并不排除他们的收入显著超过自己的劳动收入,因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私有权,还占有了他雇佣的工人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这正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关系,这是他的收入与雇佣工人的工资收入呈高低差距、两极分化的原因。

 

把私营企业主说成“有产的劳动阶层”,充满虚伪性和欺骗性:一是掩盖了“有产”的真实含义。私营企业主构成的资产阶级的“有产”,实质是拥有私人占有的排他性的生产资料,而被他们雇佣的劳动者却“无产”,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二是掩盖了私营企业主的“劳动”主要是“剥削的劳动”。“有产的劳动阶层”这个概念,把“剥削的劳动”和雇佣工人的被剥削的雇佣劳动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的关系正是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三是抹杀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阶级关系的区别。它把资产阶级和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人阶级、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雇佣劳动者阶级(无产阶级)都混为一谈。由此可见,“路在何方”的作者要改变对资产阶级的“负面称谓”,给它一个“有产的劳动阶层”的新称谓,无非是想掩盖资产阶级的剥削性质。这当然是徒劳的辩护,谁能相信?

 

其次,请看“路在何方”作者对“怎么看待剥削”的回答。他说,“实践告诉我们,劳动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创造价值,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只有二者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创造社会财富。”

 

照此理由,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论体系都错了,《资本论》关于资本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论断,也被他三言两语就推翻了。其实,“路在何方”的作者不过是搬弄了历史上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的陈词滥调而已。他们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不懂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有用劳动和抽象人类劳动的统一)。他们把劳动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使用价值(物质财富),说成创造价值;把在资本主义物质生产过程中,雇佣劳动在资本家强制性支配下,为资本家制造的商品物质财富,与商品中不包含任何自然物质原子、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这种“抽象财富”混为一谈。“路在何方”作者的所谓“劳动必须与资本结合才能创造价值”,正是这些说教的翻版。

 

“路在何方”的作者所谓“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也不过是捡起了历史上庸俗经济学家的“理论”破烂。他们早就说过,资本家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为劳动者提供了“服务”; 它们早就提出过资产阶级经济学沿袭至今的所谓“三位一体”的萨伊教条,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些“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利润和地租,三者都是创造“收入”的源泉,以此掩盖资本家、地主无偿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阶级的本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过深刻系统的批判,指出庸俗经济学完全抽掉了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形式,只是用拜物教的眼光从表面看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些所谓的“生产要素”而已。 “路在何方”的作者贩卖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陈腐教条,竟敢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幌子,这真是恬不知耻!

 

再次,请看“路在何方”的作者对“怎么看待阶级斗争”的回答。他用提问方式肯定说,“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是和谐共处、和合共生、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关系”,“是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互相依存的契约关系”。

 

这种回答符合他的思想逻辑,因为既然认定了“劳动离不开资本,资本也离不开劳动”,也就势必沿袭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得出辩护性的阶级调和论。早在十九世纪,美国、法国的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凯里、巴师夏就鼓吹阶级调和论。马克思曾深刻地揭示出阶级调和论产生的经济原因和他们玩弄的手法,指出,“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一切发达的形式都是协作形式,所以,把这些形式所特有的对抗性质抽去,并把它们胡说成自由的协同形式,自然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阶级调和,不过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老调的重弹。

 

当然,“路在何方”的作者毕竟还不想立刻丢掉“共产党员”的招牌,不太敢露骨地否定阶级和阶级斗争。于是,他前面刚讲过劳资二者“和谐共处”,紧接着就以自问自答的方式补充道,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肯定是”“有矛盾”、“有对立的利益要求”、“有斗争”,但是不能用“大搞阶级斗争,用批斗、打倒、剥夺甚至是消灭的方式去解决矛盾”,而应当“用和平方式、用法律手段加行政手段来解决矛盾和不同的利益”。似乎这样一来,他就可以把阶级调和论与阶级斗争论“协调”起来了。但是,他宣扬的这种折中主义手法绝不能掩盖他鼓吹阶级调和论,为资产阶级剥削做辩护的意图。

 

这里,很有必要回顾毛泽东同志关于解决当代中国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矛盾的科学论述。他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光辉著作中指出,“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这本来是对抗性的矛盾。但是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这两个阶级的对抗性的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可以转变为非对抗性的矛盾,可以用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矛盾。如果我们处理不当,不是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团结、批评、教育的政策,或者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那么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就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 对比一下,不难看出,“路在何方”的作者鼓吹阶级调和论,最根本的错误就在于,他抹杀了中国工人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阶级关系本质及其一般的对抗性,而把在我国具体条件下,可以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和平的方法”来处理这种阶级矛盾的特殊方法,当成了一般方法,根本看不到这种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会变成敌我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他看到了“我们处理不当”的可能性, 却完全看不到“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我们的这个政策”的可能性。

 

“路在何方”的作者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应当说他根本丧失了共产党人应有的工人阶级立场,而成了庸俗资产阶级经济学的传播者和维护资产阶级剥削性的辩护士。

 

(待续)(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与假社会主义谬论划清界限的几点建议

——八评某原市委书记的违宪言论

何干强

 

以上笔者用了较大篇幅评析了201910月初发表在香港一家报纸的文章“路在何方”。此文主旨是利用私营经济发展到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比“56789”这种“事实”,鼓吹“要下决心进行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突破”,妄图改变宪法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进而改变当代中国的整个“上层建筑”,推翻代表广大人民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前进方向的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这是严重违宪的政治言行。

党的十九大指出,“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要求“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遵照中央的要求,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分析“路在何方”这篇文章以提问方式所表达的观点和摆出的种种理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文作者宣扬的,其实是假实事求是、真形而上学和折中主义;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真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假社会主义,真资本主义。我们要贯彻好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不能不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与“路在何方”的种种谬论划清界限。其中关键是与其鼓吹的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这种假社会主义划清界限。

应当看到,私有化“改制”导致的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比达到“56789”的程度,表现出目前中国社会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已经明显增长,超出了宪法规定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新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必然具有资产阶级性质,他们难免产生对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动摇;由于人们多年来形成“改革总是正确的”的思维定势,党政干部中的某些人面对所有制结构的显著变化,也开始回避、怀疑乃至轻视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而更多的人们则在长期受党的教育中形成的社会主义观念与新的经济现实之间,产生了思想困惑。因此,评析“路在何方”,促进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区分真假社会主义,弄清大是大非,这对于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科学社会主义的道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开展好这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如下几点涉及认识方法的建议值得提出:

一是深入认识“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毛泽东同志用这个论断精辟地概括了他的“实践论”的基本观点,坚持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科学的。但是,要防止曲解,应当充分认识,这个论断与列宁关于“没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行动”的重要论断,是相辅相成的。绝不能像“路在何方”的作者那样,把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下的私有化“改制”的实践,也等同于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那只会把谬误“检验”成真理。应充分认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只有符合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改革实践成果,才是检验改革理论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私有化“改制”,可以使少数私营企业主发财致富,但是它造成的社会后果是收入的两极分化、宏观经济的结构失衡,这种实践结果背离广大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只能证明导致这种实践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是反社会主义的谬论,因而私有化“改制”这种“实践”是根本错误的。

二是深入理解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社会的性质和社会经济运动的决定作用。这是对马克思下述论断的通俗表述,即生产条件(主要指物质生产资料)的“分配关系赋予生产条件本身及其代表以特殊的社会的质。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引文中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不是指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而是指生产资料的排他性所有权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中的所有权关系。这个论断是马克思的《资本论》在用唯物史观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形态全面分析之后,从广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得出的一般性结论,揭示了人类历史发展的所有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一般规律。我国的宪法第六条把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范围内,遵循了马克思的这个科学论断,有着深厚的科学理论根据。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或者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发挥好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作用,将使我国宏观经济运动能够利用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条件下的市场分工制度,实现按比例发展,展现出与必定发生周期性危机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根本不同的崭新面貌。为此,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关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关乎宏观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绝不能有任何动摇。“路在何方”的作者,把私营经济说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并说成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完全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三是深化“不忘初心”的科学含义。党中央提出“不忘初心”非常重要。共产党员理应牢记入党宣誓中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明白共产党员奋斗的最终目标与“初心”的内在联系,明白“初心”的科学理论来源。应当牢记《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和“两个决裂”,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只有不忘这样的“初心”,才能增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自觉性,弄清什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公有制管理体制的改革,什么是盲目地无底线地发展私有制经济和私有化“改制”,明白前者是牢记“初心”的的社会主义革命实践,而后者是背离“初心”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倒退行为。

四是深刻认识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只能在斗争中前进。在人类历史上,私有制不同历史形式的更替尚且有激烈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那么社会主义公有制要最终消灭私有制,表现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斗争,势必更为激烈。苏联、东欧发生资本主义复辟,这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在前进中的曲折。它警示我们,要坚持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防止“红旗落地”,不能不与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做坚决的斗争。“路在何方”的作者把原本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演变为私营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比达到“56789”,视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更符合常识”的现象,其实,出现这种背离宪法的后果,固然与新自由主义对公有制经济的破坏性有关,同时也说明我们对新自由主义思潮及其私有化“改制”的行径,缺乏应有的坚决斗争。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面对“56789”这种背离宪法规定的所有制结构态势,需要的绝不是妥协退让,放弃公有制为主体;更不能允许修正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概念,给私营经济换上 “民有经济”之类的外衣,让其违宪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体;需要的是总结教训,纠正错误倾向,通过反新自由主义和反私有化的斗争,主动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恢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社会避免蹈苏联、东欧红旗落地之覆辙,坚定不移地朝科学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五是深刻认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重要性。“路在何方”的作者提出,“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等”,乃至“振兴中华,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关键是“稳定企业家的民心”,他完全不讲稳定广大劳动人民的民心,更不讲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无独有偶。某权威人士提出,推进改革,要“要注重调动企业家、创新人才、各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不提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是值得高度警惕的舆情。根据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这贯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淡化、放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等于淡化、放弃走科学社会社会主义道路。把安抚私营企业主的“民心”视为关键,这实际上已经把私营企业主阶层视为我国经济工作的领导力量,把我国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经济。这是绝不能允许的。必须强调,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各级领导和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创新人才,本质上都属于工人阶级内部的骨干成员,没有必要把它们从工人阶级中分离出来;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包括了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体到企业,就是要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工人阶级内部的骨干人员只有与广大职工群众的实践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共同形成改天换地的巨大力量。在改革实践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重视吸收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建设性意见。在思想领域,要重视他们对“私有化”倾向的批评,不应当把他们批评私有化的要求当成极“左”,更不应当把他们对某些私有化改革政策的批评,当成所谓涉及“敏感问题”而“封杀”、“屏蔽”。须知,阻止人民群众对错误思潮的批判,只会助长错误思潮。

六是深刻认识高级干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极端重要性。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尤其是党政高级干部作出表率。领导干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这绝不应当只是一种仪式;它应当有深刻的内涵,就是要决心运用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忠诚于宪法,言必信,行必果,其中包括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维护宪法的关于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路在何方”的作者,曾经是党的高级干部,然而他的文章却证明,他头脑中的“改革”就是私有化、走资本主义道路。如果他还在任上,那无疑属于党内的“走资派”,即“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正因为如此,《路在何方》这篇文章,可以给我们的高级干部做很重要的反面教材。应当说,目前所有制结构的不良态势,给我们的党政高级干部提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也就是怎样遵照宪法规定,恢复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这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经济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发展城乡集体经济,重新振兴公有制经济。我们相信,只要高级干部能严于律己,带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朝气蓬勃地带领人民群众努力奋斗,努力实践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全文完)

(作者是南京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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