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6 13:51|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1713| 评论: 1|原作者: 贺雪峰|来自: 《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一种,全家留村且耕种自家承包地的农户。第二种,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承包地由中老年父母耕种的农户。第三种,有承包地但自己不耕种,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耕种的在村农户。第四种,主要靠租入土地耕种的农户。第五种,在农村从事副业生产或雇佣劳动的农户。第六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外出务工经商,可能还会回来种地的进城农户。第七种,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且已在城市安居的农户。第八种,祖籍为农村但既不在农村经营又没有承包土地的家乡人。第九种,其他。
第一种,全家都在农村(村庄)生产生活,主要收入来自土地、农业和农村的农户家庭。第二种,青壮年子女进城务工经商,中老年父母留村务农的“半工半耕”家庭。第三种,全家进城但仍然有农村承包土地,将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出去,随时可能回村要回承包地耕种的农户家庭。第四种,全家进城不再需要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家庭。第五种,其他,比如本村外出工作的家乡人。
一是分田到户时,为了公平,一般都是先将土地分级分等再按人均分,这样均分的结果是不仅每户承包地面积都很小,而且承包地块分散,十分不利于土地耕作和经营。如何将细碎化地块集中起来形成连片耕种,成为几乎所有农村土地经营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随着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和农户家庭进城,这些进城农民或农户不再种地,而将土地流转出去收取租金。但问题是,进城农户大多会为防止进城失败而保留随时收回土地耕种的权利,所以大多数流转都是非正式、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自发流转,流入土地的农户不可能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流入土地农户的经营规模可能扩大了,却可能因为地块分散、基础设施薄弱而陷入农业投入大而收益小的困境。
第一,国有农场职工租赁土地必须缴纳租赁费,这个租赁费通常比市场租金略低;
第二,职工租赁了土地只能自己耕种经营,不允许流转。
第一,因为租赁土地每五年调整一次,且租赁土地需要支付租赁费,除非需要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否则进城务工经商的农场职工就不会索要土地。如此,土地回归生产资料的性质。
第二,因为土地是生产资料,没有形成利益固化,有调整的空间,国有农场就可以按农业生产的需要进行土地租赁,表现出来的就是国有农场解决了农村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土地细碎化的弊病。
第三,因为国有农场仍然保留了较大的土地支配权,国有农场普遍具有较强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能力,具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统筹能力,普遍具有共同生产服务的能力。
第四,因为可以收取土地租赁费,国有农场不仅具有提供农业服务的能力,而且实际上也办了社会,提供了除了经营之外的公共服务。农场还具有较为强大的再分配能力。这些都是当前农村极欠缺的方面。
第五,对农场职工来讲,当职工家庭觉得种田划算时,他们就留在农场种田,不仅可以种自家身份田和租赁田,还可以优先从农场获得其他职工退还给农场的租赁田。若外出务工经商有更高收入,职工家庭决定外出务工经商不再种地,他们就可以将租赁土地交还农场,由农场再租赁给愿意种地的职工家庭。进城务工经商职工家庭一旦回到农场,他们可以再从农场获得租赁土地耕种。这样一来,农场土地制度就可以很好地适应城市背景下职工流动的现实,既让土地成为职工的保障,又防止土地成为农场职工进城获得更多利益机会的牵绊。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 毛旗网<所有文字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京ICP备17031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