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这个女人不简单,一石激起“亮证浪”! 钢筋水泥 今天看到人民日报公众号发文《“亮证逼迫让道事件”,最新通报!》告诉我们最新情况: ![]() 1、亮证逼迫对方让路的侯某某,系钦州市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因冒用其丈夫黎某的行政执法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2、亮证女丈夫黎某,系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因未妥善保管个人行政执法证,违反工作纪律,导致证件被配偶冒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经查,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且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自治区司法厅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 3、在深入调查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批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4、杨某鹏,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7月31日晚出警处置过程中,沟通表达不够规范严谨,引起当事人误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王某顺,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8月5日呈请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制作法律文书不够严谨细致,出现差错疏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黄某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在办理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法律文书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党委对其给予诫勉处理。 7、唐某武,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副局长,履行值班领导责任不到位,对案件处置协调不力、文书审批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防城港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8、肖某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边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对所辖江山边境派出所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党委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韦某,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局长,对该局办理的案件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防城港市纪委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0、此前,防城港市公安局已对该局宣传科接听记者来电出现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中线条清晰,层次分明。亮证女侯某某平头百姓,企图狐假虎威,偷鸡不成蚀把米,“行政拘留5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盖棺定论。他丈夫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黎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自治区司法厅依照相关规定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特别说明一下“经查,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且事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诚恳。”算是知错能改,可教育之才。 ![]() 同时通告了对其他人员处理: 1、杨某鹏,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7月31日晚出警处置过程中,沟通表达不够规范严谨,引起当事人误解,(可能是威胁了当事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是杨某鹏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2、王某顺,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警,在8月5日呈请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是对侯某某做了友情关照)“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也是王某顺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3、黄某杰,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可能是科级干部),在办理对侯某某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可能是对侯某某做了友情关照)“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也是黄某杰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4、唐某武,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副局长(可能是副处级干部),履行值班领导责任不到位,对案件处置协调不力、文书审批把关不严,(可能是对侯某某做了友情关照)“对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也是唐某武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5、肖某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防城边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可能是处级干部)对所辖江山边境派出所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也是肖某春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6、韦某,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局长(可能是正处级或是副厅级干部)对该局办理的案件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不到位,“对其给予问责,予以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这也是韦某自己的责任(因黎某不存在利用职业身份和工作便利干预公安机关办案的行为); 最后,该局宣传科接听记者来电出现不当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严肃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文字看来是重拳出击!从基层民警到处级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分局局长,都问责处理了。显然是足够重视,全方位整肃了,这是一个好的态度。 城防港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辖地级市,“亮证女”侯某某的丈夫黎某是城防港市上思县某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一个二级消防士有多大的权力和能量能让公安局的这么多各级干部自愿为他“帮忙出力”? ![]() 我们梳理一下,一个乡镇级消防救援站是什么级别的单位?镇级消防救援站(或称乡镇消防队)在中国行政体系中的级别,结合其主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原公安消防部队)是应急管理部垂直领导管理的队伍,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体制。该体系的基本层级从上至下为:消防救援局(部级) -> 消防救援总队(省级) -> 消防救援支队(地市级) -> 消防救援大队(县/区级) -> 消防救援站(基层作战单位)。 镇级消防救援站,通常就是这个体系中最基层的作战单位——消防救援站。其行政级别参照消防救援站本身作为最基层的作战单元,通常对应原武警消防部队的“正连级”或“副营级”。地方消防队通常是乡镇政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其负责人(队长)的级别通常是股级(科员级)或副科级(视乡镇规模和地方规定而定),远低于国家队的消防救援站站长(通常为正连/副营级)。 核心职能:是承担辖区内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社会救助等。 那么二级消防士又是什么级别的干部呢? 消防救援站中消防救援站站长、副站长、指导员等属于管理指挥干部序列。 消防员的级别体系:共设三等八级: 高级消防员(3级): 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通常需工作满20年以上,技术骨干或管理骨干) 中级消防员(3级): 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三级消防士 (通常工作满8年至16年左右) 初级消防员(2级): 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工作年限较短的新入职或初级消防员) 二级消防士:属于中级消防员的第二级(介于一级消防士和三级消防士之间)。通常需要工作满12年 左右,并通过相应的消防专业考核。在消防救援站中是业务骨干,常担任驾驶员、装备技师、通信员等重要技术岗位,在灭火救援行动中发挥关键作用。消防士是一名资深消防员所获得的专业技能和资历等级标志(衔级),它不是行政级别,消防士与行政级别无关是专业技能等级,不赋予行政领导职权(请注意:不赋予行政领导职权)。 国家没有赋予消防士行政领导权,是否赋予了消防士行政执法权力呢? 国家消防员(包括二级消防士)的职责,消防员的法律定位:非执法人员。 所有消防员(含二级消防士)均不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其职责是:灭火救援、抢险救灾;社会救助(如摘马蜂窝、开门、救猫等);协助开展防火宣传、演练、隐患排查(无执法权)。请注意:消防员(包括二级消防士)不是执法人员,无执法权。 国家给消防士颁发哪些证件呢?二级消防士拥有哪些证件呢? 国家为消防员统一颁发: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证明消防员身份、衔级;用于营区通行、优待政策(如医疗优先)等。该证无执法权。 《岗位资格证》证明专业技能资质(如灭火救援员、急救员、特种车辆操作证等)。该证无执法权。 国家给二级消防士颁发的均是非执法证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明确消防员职责为“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未赋予行政执法职能。 ![]() 于是关于乡镇消防救援站二级消防士的执法权问题,就有了非常明确的结论: 1、二级消防士不享有任何国家行政执法权。 2、二级消防士不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3、其所有工作证件均与行政执法无关。 因此,我们产生了一个疑问:通报中所说的“黎某的行政执法证”是从哪里来的?证件上应该是标明了持证人姓名“黎某”。 如果是黎某自己制作的,那么黎某是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如果是黎某贿赂上级官员获得的,那么受贿和涉案人员是否归案处理?我们期待事实进一步厘清,真相更加清晰。 如果是上级某领导为了讨好黎某主动违法违纪给黎某办的,那么涉案人员又将如何惩处?“黎某”拥有什么优势让众多有地位的干部甘愿为他效犬马之劳? 附:人民日报“亮证逼迫让道事件”,最新通报! 2025年8月16日 ![]() 红色武器选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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