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毛泽东对富田事变究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㈠对红一方面军军内“大打AB团”失控失察的领导责任 1.红一方面军军内“大打AB团”这事儿恐怕避不开躲不掉,除非大家都是神仙。军地领导对敌斗争战略方针出现歧见,军地合作的战争准备出现问题,又有地方“打AB团”的那么多“成果”作为参照,进而怀疑敌人破坏,这在哪支队伍基本上就是本能反应,因此在军内开展“反AB团”运动,在部队内自然也就有共识有动力。在这个问题上,总前委和毛泽东不能说没有错误,但这个错误应该说不上有多大——至少不会比首先发起“大打AB团”和鼓励刑讯逼供,打出一大堆“AB团”的赣西南特委一些领导人更大。 2.红一方面军总前委主要领导人当时殚精竭虑地筹措第一次反“围剿”作战,还得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对不能理解“诱敌深入”方针的群众和地方干部进行教育和说服工作,肃反工作都是交给总政治部肃反部门实施,造成肃反部门一时间拥有不受控制的独立权力,从而也就令“肃反扩大化”确实出现了失控失察的现象——这个账还是要认的。 3.此后,党总结了经验教训,延安整风时更是确立了“肃反工作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的原则。 ㈡在引发“富田事变”上的责任 1.轻信肃反部门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仓促派人到富田按口供内容缉拿所谓的“AB团”分子。但这个行动也确有客观上的急迫性:大战在即,富田、东固一带都是候选的预设战场,如果真出现内奸则有可能对红军的作战造成巨大危害,因此不得不防。 2.派出执行任务的干部不当。据许多当事人回忆,李韶九是一个品质有问题的人,倚仗肃反工作的特殊性经常越权妄为,滥用刑讯逼供和乱开杀戒,用此人单独执行这样敏感的任务,太容易以激出变故。 但李就是肃反部门负责人,不派他又派谁哩? ——还需要注意的是,李韶九本身就是来自赣西南的干部!他带来的“反AB团”的体验和经验,至少有赣西南“肃反经验”的成份。 ㈢应对“富田事变”上的责任 1.总前委答辩信和朱德、彭德怀、黄公略宣言及公开信,曾山、陈正人宣言和公开信,均认为“富田事变”是AB团组织的“反革命暴动”,这于情于理,都属合理反应——发现了“AB团分子”→派人去缉拿“AB团分子”→要被缉拿的“AB团分子”和由他们供出来的“AB团分子”居然扯出反旗暴动了→那不是自证了他们就是货真价实的AB团分子了么? 那么这个事变不是AB团组织的反革命暴动,又是什么? 再考虑到大战在即的背景,这种反应有什么不合逻辑之处么? 当然有人会说他们虽然暴动了,不还是打的是红旗么? 可他们同时也要拔掉最大的红旗毛泽东,要瓦解最大的红旗总前委啊! ——大敌当前,要打倒红军最高领导人和最高指挥机关啊! 这不是“打着红旗反红旗”的“反革命”,又是什么? ——当然,数十年后坐在空调房里的“事后大明白”们,在啥都透明了的条件下,能细细地抽丝剥茧抓出BUG来!可要是搁当年环境和条件下,谁又能天生慧眼一目了然?那得是神,不是人! 2.总前委并未对“富田事变”作出过任何组织处理决定,毛泽东本人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发表过声明。应对是有节制有底线有余地的,并没有什么“严重错误”。 所以,毛泽东和总前委成员们在这个应对上没有什么大的问题——最多是表达的意见中的指认罪名有误。 ——没有作出处理决定,就已经是预留了余地。 附二:“富田事变”应不应该“彻底平反”? 1985年8月3日,中共江西省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曾起草过一份《关于为“富田事变”平反的报告》,上报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并转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称: “富田事变”的一伙领导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某些非常手段,来反对和抵制上级党组织中个别领导人的错误,这还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可以说,反对某级党组织中的个别领导人,不一定是反党行为。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恢复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党中央大胆果断地平反了一大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现在,福建傅柏翠的社会民主党一案也平反了,这是与“富田事变”的性质有相似之处的案件。所以,我们认为,现在是为“富田事变”彻底平反的时候了。正确处理好这件事,意义很大:一是宽慰在肃反扩大化错误中被枉杀的革命同志的英灵,也宽慰他们的后人和亲朋;二是为了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努力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这样的事,教育人民,也教育我们全党;三是团结更多的人为党工作,为现代化事业奋斗。 笔者认为,这个报告的这些观点,是大可商榷的,理由如下: 一、“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某些非常手段,来反对和抵制上级党组织中个别领导人的错误,这还是在情理之中的事,可以说,反对某级党组织中的个别领导人,不一定是反党行为”——这一论断,本身就很成问题! “某些非常手段”是指什么?非组织行为?组织对抗?乃至制造“分裂”、举行“暴动”这种极端行为?如果是按正常组织程序反映和举报问题乃至面对面的开展“思想斗争”,反对“某级党组织中的个别领导人”当然没有问题。但“富田事变”是这样的么?哪一个政治团队会允许这种行为?特别是在大敌当前,斗争形势非常严峻严重的时候?如果以这个理由要求“平反”——还是“彻底平反”,那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原则还有何严肃性可言?还请不要忘记,共产党有严格的组织制度和铁的纪律,不是西方议会式的清谈沙龙! 二、富田事变的许多当事人被戴上AB团帽子被错杀是冤枉的,应予平反。帽子戴错了,可以摘掉。但触犯了党的政治纪律,破坏了党的组织原则,那还是必须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两者必须分清。 三、富田事变本身,没法“彻底平反”!——“彻底”二字,没得道理,也没得来由! 扯旗起兵造反搞组织对立,党纪不容,军纪也不容——甭管你有多么自认为正当的理由。如果以“富田事变是逼出来的”为由要求“彻底平反”,那么可以问段良弼等当事人一句:你作为“赣西南打AB团之第一人”,如果打到人家头上人家也对你扯反旗搞武装对立,你们会怎么着给人家定罪?怎么打到你们这儿了就必须照顾你们的情绪了?你们就怎么着都是冤枉的了?请问这是什么政治品质,共产党可不可能,有没有理由容忍这种政治品质的人留在党内?事变后段良弼等人在永阳开会,指责被抓者不应乱供,包不包括他们自己?他们不是在被抓后供出了李文林么?不是自己销毁了自己的口供么?如果说他们于1930年12月15日决议不提反毛,也继续打红旗反对敌人,就成为某些后人要为他们洗冤的理由,那么怎么解释他们此后继续进行非组织活动,继续造谣构陷毛泽东,继续活动离间朱毛彭黄?继续蛊惑湘东南特委?请问这是什么政治品质,共产党可不可能,有没有理由容忍这种政治品质的人留在党内? 四、段良弼、丛允中、刘敌等人的AB团帽子是没有对准榫头,但他们的错误乃至罪恶,有什么冤枉之处?有什么可恕之处?甭说别的,挑头扯旗造反,造谣惑众,构陷同志,在党和红军内部制造分裂,开除党籍乃至杀头,有没得道理?哪个政治团队敢开这种扯旗造组织的反然后再平反当烈士的先例? 这是一个底线,党性原则的底线,甭管如何反思总结检点,也是不容且不能突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