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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打拐志愿者举报贩婴团伙反被限制人身自由?

2025-11-7 22:04|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137| 评论: 0|原作者: 法治之星|来自: 满子典频公众号

摘要:   11月2日,湖南怀化警方发布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解救3名被拐婴儿、抓获 4 名犯罪嫌疑人。通报中所说的群众,是长期致力于打击人口贩卖的媒体人上官正义,他曾多次成功协助警方破获拐卖人口犯罪的案件。 ...

  11月2日,湖南怀化警方发布通报称,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解救3名被拐婴儿、抓获 4 名犯罪嫌疑人。通报中所说的群众,是长期致力于打击人口贩卖的媒体人上官正义,他曾多次成功协助警方破获拐卖人口犯罪的案件。上官正义曾多次受到犯罪分子及利益相关者的威逼恐吓,但他都以一颗正义之心坚持下来了。然而,这次在怀化市某派出所举报贩卖婴儿团伙,协助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却被派出所所长下令限制了人身自由。派出所长的这种做法,引发网上一片批评声。

  本来,群众提供线索帮助警方破案,虽然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正常情况下都会受到警方的表彰和奖励,也会受到保护。但是,上官正义这次不仅没有得到表彰和奖励,还被派出所所长带到派出所后下令严加看管,强行搜走其3部手机,连上厕所都不允许。这位派出所长之所以如此对待举报人,理由是举报人在“钓鱼执法”,也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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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只是一名普通公民,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更没有执法权,何来“钓鱼执法”?原来,举报人在获取该贩婴团伙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曾假意散布自己想买一个婴儿的信息。没想到他的这个行为在这位派出所长的眼中,成了“钓鱼执法”的证据。如果这也算“钓鱼执法”,这不是在公然诋毁那些假扮毒贩,打入贩毒团伙内部获取犯罪分子线索的缉毒英雄吗?

  执法程序是法治的生命线,任何执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需具备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权利与依据。怀化市的这位派出所长以“钓鱼执法”为由,对上官正义限制人身自由,完全背离了执法程序。既无合法的强制措施决定书,也未告知其陈述权、申辩权,连上厕所的基本生理需求都被剥夺,显然是十分错误的。何况“钓鱼执法”的指控,从法律定义来看,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主动引诱他人违法。同时也是仅适用于特定刑事侦查场景的一种侦查手段,普通公民根本不具备这种主体资格。举报人上官正义作为打拐志愿者,此前曾多次配合警方打击违法犯罪,今年5 月曾经暗访长沙地下代孕实验室,成功协助警方查处了一处非法取卵窝点。这样一位长期以民间力量补充执法盲区的正义之士,却被扣上“钓鱼执法”的帽子,限制其人身自由,既是执法者对法律认知的偏差,更是执法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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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执法的核心是依法履职,而非滥用执法权。警方的法定职责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举报人正是协助警方发现犯罪、精准打击的重要力量。举报人上官正义做过多年的调查记者,有丰富的调查经验。这次他在掌握了贩婴团伙大量犯罪线索后去举报,使当地警方能在短时间内精准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并解救了3名婴儿,无疑是他的举报线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人口贩卖是人类文明的公敌,说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是守护正义底线的勇士毫不为过。执法机关不仅不保护勇士,反而将其视为“麻烦制造者”,受损的不仅是个体权益,更是整个社会的正义根基。这无疑向社会传递了错误而危险的信号——揭露犯罪可能自身难保。这种“打击举报人” 的反常操作,不仅给举报人上官正义蒙上了心理阴影,也暴露了基层执法队伍中存在的执法乱象,让公众对“配合警方举报犯罪”产生恐惧。当举报者感到举报违法犯罪不仅要面对犯罪分子的威胁恐吓,而且还要面对执法者权滥用权力的打压时,谁还敢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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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事件曝光后,网上舆论沸沸扬扬,不仅引发了公众对执法规范化和保护举报人制度的质疑,也引发了“有人与贩婴团伙存在利益链”的担忧。怀化警方应重视公众质疑,要以这起限制举报人人身自由事件为契机,开展执法规范化教育,补上程序正义和权利保护的短板。法治社会的构建,既需要像上官正义这样的民间正义力量,更需要执法机关坚守法治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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