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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敏:这不是封印,而是放出潘多拉魔盒

2025-12-2 21:34|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41| 评论: 0|原作者: 张志敏|来自: 共产主义之家

摘要:   ——对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毒记录封存制度的深层忧虑  近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确立的“治安违法记 ...

  ——对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毒记录封存制度的深层忧虑

  近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确立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因将包括吸毒治安处罚记录在内的多项违法记录纳入封存范围,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舆论场中引发了激烈争议与深切担忧。在许多公众看来,这绝非是对罪恶的“封印”,恰恰相反,它更像是一次危险的“松绑”,是亲手打开了那禁忌的“潘多拉魔盒”,其可能释放出的灾厄与连锁反应,令人不寒而栗。

  毒品,这一侵蚀个体意志、摧毁家庭幸福、危害社会稳定的毒瘤,中华民族曾为其付出过鲜血与屈辱的惨痛代价。回溯历史,旧中国鸦片泛滥的惨状仍历历在目:国民身心备受摧残,形销骨立,生产力凋敝,社会道德崩坏。多少人为了那一口虚幻的慰藉,倾家荡产、卖儿鬻女,乃至男盗女娼,犯罪横行,整个民族活力尽失,国家陷入深重的黑暗与危机。正是刻骨铭心地经历过这般“东亚病夫”的磨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才对毒品抱有举世罕见的“零容忍”态度,构筑了包括对贩卖毒品等罪行施以极刑在内的严密法律与禁毒体系。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更是一个民族基于血泪记忆的集体警醒与自我保护。

  然而,此次修订案中关于“吸毒记录封存”的规定,却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模糊甚至软化了这种一贯的坚决立场。公众的担忧其来有自:毒品的成瘾性极强,戒断困难,复吸率高企,这是医学与社会科学反复验证的残酷事实。一旦涉毒记录可以被“封存”,意味着曾经的吸毒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将不再为社会(如就业、政审等环节)所知晓。这无疑可能产生严重的误导和消极暗示:对于潜在涉毒者或徘徊在毒品边缘的人而言,这或将被曲解为法律对吸毒行为“危害性评估”的降低,或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尝试,后果可掩”的错误心理预期。尤其令人警惕的是,这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吸毒者利用,作为诱骗新人涉毒的说辞——“尝试一下,即便被抓,以后记录也能封存,不影响前途”。这何异于为毒品的传播悄然拆除了一道重要的社会监督与心理威慑屏障?

  这绝非危言耸听。一个人的吸毒,绝不仅仅是其个人堕入深渊的开端。毒品具有强大的破坏外溢效应。成瘾者为了获取毒资,极易滑向以贩养吸、诈骗、盗窃、抢劫、卖淫等关联犯罪,将家人拖入经济与情感的泥潭,更可能像病毒一样,将毒害扩散至其社交网络。倘若一个有吸毒前科者,凭借被“封存”的记录进入公务员系统或关键岗位,其可能引发的贪腐风险、决策失误或将损害公共利益;若其进入企业,亦可能成为侵蚀团队纪律、败坏企业风气甚至引发安全风险的隐患。对涉毒记录的“封存”,在某种程度上,等同于降低了社会对这部分潜在风险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更值得深入审视的是,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不仅涉及记录封存,还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绍买卖毒品”,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等一批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或由《禁毒法》等专门法规严厉规制的行为,明确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尽管具体量刑与刑罚衔接需依完整法条和司法解释而定,但这一立法结构的调整本身,向社会传递出一种信号:这些行为的处理层级可能正在发生微妙变化。公众不禁要问:这些行为难道仅仅是“轻微违法”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这些难道不是毒品传播链条上的关键环节,其危害性岂能与普通治安违法行为等量齐观?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禁毒法》,为何还要将这些明显涉毒的行为“迁移”或“强调”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这是否意味着法律对毒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性质认定,出现了某种意图“降格”处理的倾向?这种“降低”背后的立法考量究竟是什么?是出于对行为人“标签化”影响的消除,还是对毒品危害性评估的重新定位?这无疑是公众关切且亟需清晰解答的核心疑问。

  网络上有声音尖锐指出,推动此类“封存”乃至“降格”处理,可能暗合了某些特殊群体的利益诉求。例如,公众人物(如艺人)、公职人员等,一旦涉毒曝光,将面临职业生涯的毁灭性打击。“记录封存”制度客观上为这类人群提供了一道“保护罩”,使其不光彩的过去得以隐匿,从而被质疑可能滑向“刑不上大夫”的封建特权思维。而现实中,部分所谓“精英”或“既得利益者”群体,精神空虚、追求畸形刺激,恰是毒品易感染的高危人群。他们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去推动法律为其“行方便之门”?某些法律专家、学者积极倡导此类制度,是否存在着与这些利益群体之间隐晦的“投桃报李”?更进一步,在当今国际格局深刻演变、中美战略博弈加剧的大背景下,是否存在某些势力,意图通过软化中国的禁毒防线、麻痹社会的警觉意识,从内部瓦解中国的社会凝聚力与健康肌体?历史上,外部势力利用鸦片“叩开”中国国门、荼毒中国民众以牟取暴利的教训,殷鉴不远。今天,在“消费主义”、“放纵欲望”等西方某些社会思潮的裹挟下,变相鼓励或默许“黄赌毒”等灰色产业以刺激所谓“经济”,是一种危险的发展路径依赖。我们必须警惕,防止有人以“法律修订”、“人权保障”或“减少社会排斥”等看似进步的话语,包裹其削弱中国社会禁毒根基、打开堕落闸门的真实目的。

  回顾近年,一些社会领域出现的乱象,似乎也在印证这种“潘多拉魔盒”被陆续打开的担忧。从个别司法判例被指削弱社会助人风尚,到某些领域特权意识的滋长,无不显示社会风气建设面临的挑战。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坚守“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底线思维。毒品问题,更是关乎民族未来、国家兴衰的底线中的底线。对于毒品及一切与之相关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并非简单的严刑峻法,而是基于无数悲剧总结出的、保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之举。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理应体现在能够塑造并维护积极向上、健康纯洁的社会风气,而非滑向依靠刺激人性劣根、纵容罪恶来维系某种扭曲活力的歧途。

  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复杂严峻,正值爬坡过坎、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关键时期。越是此时,越需要凝心聚力,不断剔除可能侵蚀发展根基的“不利因素”。毒品,无疑是其中最致命、最具破坏性的因素之一。此时,任何可能被解读为对毒品“松绑”或“淡化处理”的法律政策调整,都极易引发公众的强烈不安和合理质疑。它仿佛是在一道严防死守的堤坝上试探性地开启一道细缝,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道“缝”一旦被别有用心者利用、扩大,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面对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毒条款引发的巨大争议,相关立法与决策部门有必要以极其慎重、坦诚的态度,向全社会进行更为充分、透彻的说明与解释。必须清晰阐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设计初衷、具体适用条件、与《禁毒法》等法律的衔接关系、以及对强迫他人吸毒等行为“治安化”处理的法理依据与量刑尺度。更重要的是,必须再次明确重申国家禁毒决心的一贯性和不可动摇性,彻底打消公众对于“禁毒力度减弱”的疑虑。

  法律的修订,应旨在更好地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长远稳定,而非在模糊地带留下可能被曲解和滥用的空间。在毒品这个关乎国本民魂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输不起任何一场战役,更不能冒任何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的风险。坚持对毒品的“零容忍”,保持法律应有的威慑与警示作用,保护来之不易的清朗社会风气,这不仅是历史的教训,更是对国家和民族未来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呼吁,在立法与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应牢牢守住这条生命线,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妥协与懈怠。这,才是真正对人民的负责,对历史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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