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近期,无论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吸毒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修法,均引起社会热议,甚至点燃舆论火药桶。究其根源,释法的随意性与修法的简单性,使“释法逻辑”与“修法导向”产生争议,同时是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值得司法界和法学界认真讨论,从而保障“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修法与释法,均须遵守《立法法》相关法条 根据《立法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修法,适用《立法法》,须严格遵守修法原则和修法程序。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款“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说明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不可以随意,必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 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一条“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说明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必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尤其,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二条“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说明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未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任何人不具有释法权。 二、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基本程序,不可简略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应该不属于“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必然需要成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未见“社会公布”,也未见“征求意见”。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未履行“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也未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修改,是否对修法“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尤其,“封存吸毒违法记录”对于从虎门销烟的硝烟到新时代禁毒战役,中华民族以百年抗争铸就“零容忍”共识,将形成怎样的“社会效果”冲击?以及可能出现的“一个国家对毒品的放松,就是新的鸦片战争的开始”等问题进行评估。 同时,对美加“宽松禁毒”警钟教训,是否予以评估借鉴?1970年代美国以“记录封存”推动大麻合法化,由此24州娱乐大麻合法,12岁以上滥用者占比高达1/4;加拿大效仿“封存推动非罪化”,被舆论斥为“溃堤之始”。是否需要对国家对民族高度负责而警钟长鸣? 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社会期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修法的评估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之后,能够遵循“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修法原则,对全社会予以公布。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原则,不可撼动 根据《立法法》第六条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违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直接冲击“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及“一夫一妻”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修法,是否对吸毒违法者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尤其弱化社会监督造成放松毒品及吸毒监管,从而冲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立法法》第六条第二款“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不仅未经全国人大委员会,而且未经任何释法程序,由检察部门官员随意提出,是否“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治安管理处罚法》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修法,是否“坚持立法公开”,是否按《立法法》基本程序“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必然相继点燃了舆论火药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必须首先在释法和修法环节实现法治化,这是人民群众对“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切期盼,也是对国家长治久安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负责。 四、释法与修法违背《立法法》,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检察部门官员的释法属于“超越权限的”,必然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不仅违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将导致对方触犯《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绝不是“视为家庭成员”需要处以重婚罪。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下位法,不得与法律上位法抵触,必然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根据《立法法》第五款“(五)违背法定程序的”。将“同居视为家庭成员”的释法,非常明显地违背了《立法法》基本程序,必然需要“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治安管理处罚法》包含吸毒违法“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的修法,确实存在程序简化情况,应该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予以程序完备之前,推迟实施。并对“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科学评估之后,确定是否“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作者系高校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院院长;来源:昆仑策网【原创】;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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