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说LV吃相太难看,拿着中国老祖宗传了上千年的“宝相花”纹样,转头就敢去法院起诉中国的小商贩侵权,这哪里是保护知识产权,分明是明目张胆的文化抢劫。 也有人咬牙切齿地谈起几年前的南海仲裁案,觉得那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国际政治闹剧,几个西装革履的人在荷兰海牙一间会议室里划了几笔,就想把我们家门口的海域判给别人,荒谬至极。 这种愤怒,我太理解了。看着自家瑰宝被贴上别人的标签,看着自家院墙被人用几张废纸就宣布拆了一半,但凡有点血性的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 但其实,LV和南海仲裁,不过是看得见的皮肉伤,疼归疼,却不致命。 真正要命的,是这背后那只看不见的手——立法权。我们在法律条文奠基的那一刻,其实就已经输了。 我们愤怒的这两件事,看似一个是商业碰瓷,一个是地缘冲突,风马牛不相及,但它们背后的病根儿,却是同一个: 我们正处在一个由别人书写规则,并用这些规则合法地、系统性地掠夺我们的世界。这种在立法层面的全面溃败,才是需要我们拿出最大警惕的筋骨之伤。 今天,我不想去重复那些早已被说烂的情绪宣泄,我想和你一起,像剥洋葱一样,一层一层剥开这两件事的皮,去看看那藏在最深处的、关于“规则制定权”的残酷博弈。 首先我们来聊聊LV和宝相花的事。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第一反应是荒唐。 宝相花是什么?是在隋唐时期达到鼎盛的一种传统纹样,寓意圣洁、端庄、吉祥。它出现在敦煌的壁画里,出现在出土的丝绸织锦上,出现在我们无数博物馆的镇馆之宝中。 它是我们共同的文化记忆,是整个民族的公有财产。而LV,一家法国奢侈品牌,居然在商标注册上捷足先登,把某些宝相花变形图案注册成了自己的商标,并且拿着这张现代法律的“产权证”,对中国商家提起了诉讼。 你觉得LV是在冒天下之大不韪吗?不,在商业逻辑和现有法律框架内,他们简直觉得自己是“守法标兵”。 他们并没有拿着枪逼谁签字,也没有翻墙进入故宫盗窃纹样,他们只是安静地坐在办公室里,填了几张表格,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然后等待审批。 而我们的制度,就那么顺畅地、合规地,给他们颁发了这张掠夺的“许可证”。 这背后暴露出的,是我们国内立法在底层逻辑上的巨大错位。 1. 把祖宗遗产变成了“无主之物” 我们现行的《商标法》体系,从骨子里就是一套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我们决心融入世界贸易体系,开始着手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时,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完全由西方工业文明主导的成熟模板。 那个模板诞生的土壤,是保护近现代个体发明家、作家和企业的私权。它的核心原则——比如“注册在先”(谁先注册,权利归谁)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在激励个人创新和商品标识方面,确实功不可没。 但问题在于,这套体系被几乎不带任何文化修正地移植到了中国这片土地上。立法者们当年或许过于急切地想要和“国际接轨”,却严重忽视了脚下这片土地有着数千年不间断的文明积淀,有着浩瀚如星辰、属于全体国民的公有文化符号。 西方的规则里,天然缺乏对“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达”进行确权保护的模块。当一个东西不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法人”时,这套系统就会本能地将其归类为“公有领域”。 然而,此“公有”非彼“公有”。在西方规则下,“公有领域”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取用并进行二次私有化。 而在东方的文化认知里,老祖宗留下的东西是神圣的族产,你可以使用、传承、发扬光大,但你不能把它占为己有,更不能用它来反过来限制、起诉本族人。 立法的错位就在这里。我们没有在《商标法》等法律的基石层面,为诸如宝相花、龙凤、祥云、非遗技艺这些传统符号,设立一个前置的、不可被商业主体排他性占有的“公有文化纹样库”。 我们没有确立“当一项商标申请涉及已被广泛认知的传统纹样时,应自动触发特别审查甚至直接驳回”的刚性机制。 因为在法律条文的留白下,这些本应受最高级别保护的民族记忆,在冰冷的法条面前,就成了等待“先到先得”的无主宝藏。 这已经不是疏忽了,这是在立法源头上的一种“自轻自贱”。我们把衡量自身文明的尺子,完全交给了别人,然后惊讶地发现自己被量成了“侵权者”。 这种削足适履式的法律移植,是对我们文化主权最深远的一次自我消解。 2. 当法官的手被立法捆住 立法的窟窿,最终需要法官在法庭上用司法智慧去堵。但很多时候,他们堵得悲壮,也堵得无奈。 我专门和一些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朋友聊过。在面对类似LV宝相花这种明显挑战公序良俗、伤害民族情感的抢注案时,他们并非冷血的法律机器。 相反,他们深知判决结果会带来怎样的社会震荡。他们也是从小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下长大的中国人,怎么会不知道宝相花的分量? 然而,法官判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当我们的《商标法》没有一个明确条款规定“以传统公有纹样进行商标注册并在本族群内主张权利的,不构成侵权”时,法官能怎么办? 他们只能在现有的“不良影响”条款(通常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或“欺骗性”条款里,进行极其艰难和勉强的解释性适用。 这就好比要求一个人用螺丝刀去拧六角螺丝,虽然偶尔能对上,但大部分时候是徒劳且充满风险的。 法官如果强硬地判决LV商标无效或者不支持其侵权诉求,就必须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突破性的司法创造。 一旦如此,他就要独自承担巨大的职业风险和舆情压力——对方会拿着清清楚楚的商标注册证,指责中国司法搞地方保护主义、不尊重知识产权、破坏营商环境。这顶帽子,没有几个法官个人戴得动。 于是,更多时候,他们只能在条文允许的极限范围内,尽量寻求平衡,但整体上,司法防线在立法留白面前,显得异常脆弱和被动。 立法上缺位的一小步,就是司法上被动挨打的一大步。我们骂司法不公、不保护自己人,有时候真的骂错了对象。真正的问题,是那个给了强盗合法武器,却让我们战士赤手空拳的立法车间。 3. 把普通人推向“武器化”的战场 更让我感到心寒的,是立法对整个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结构性忽视。一个事实是,LV等跨国巨头之所以能拿着商标四处起诉,背后是一整套强大的法律策略团队在做支撑。 而我们的中小微商户,甚至是一些非遗传承人,他们懂什么商标防御?懂什么马德里国际注册?他们很多人甚至连商标和版权的区别都搞不清楚。 于是,我们的立法呈现出一种极致的“寒蝉效应”。它极度侧重于“事后惩罚”和“权利保护”的精细化,却严重匮乏“事前赋能”和“公共服务”的配套立法。 我们没能在立法层面推动建立起一套覆盖全国、触达基层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比如,强制性要求在商标审查时主动检索并比对国家级的传统文化数据库; 比如,立法保障行业协会能够便捷地为地理标志产品、传统手工艺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形成抱团防御; 再比如,设立国家级的公益基金,为遭遇海外恶意诉讼的中小商户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这些配套立法的缺失,造成了一个可怕的局面:赤手空拳的平民,被扔进了一个全副武装的商业丛林,对方不仅体格强壮,手里还拿着法律赐予的刀剑。 然后,我们这些旁观者,甚至裁判者,还反过来责怪这些平民:“你怎么连件防弹衣都不穿?” 这不是激励创新,这是在制造一场合法的掠夺盛宴。立法机制的滞后与失衡,在客观上构建了一套为跨国资本进行文化收割的顺畅流水线。每念及此,我都感到一种深入骨髓的寒意。 如果说LV案是我们在自家院内因制度错位造成的文化失守,那么南海仲裁案,就是在国际公域,我们因立法话语权旁落而遭受到的系统性霸凌。 这不是一次突发的法律袭击,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在几十年前起草时埋下的结构性隐患,被引爆后的必然结局。它和LV案如出一辙,都是对手在规则层面拿到了合法的“尚方宝剑”。 1. 强制仲裁的霸权基因 很多人误以为,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一个标准司法程序。大错特错。这甚至是《公约》本身的一个怪胎,一个在设计之初就由海洋强权国家精心嵌入的“后门程序”。 让我们把时间拉回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公约》的谈判现场。那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极其微弱的年代。 传统海洋大国,如美国、英国等,深知随着去殖民化浪潮,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将拥有漫长的海岸线和广阔的海域主张。 他们担忧自己习惯了横冲直撞的海域会被这些国家“锁”起来。于是,在谈判中,他们强力推销一套“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 这套机制的核心,就是“强制仲裁”。它最致命的地方在于,允许争端的一方,在对方完全拒绝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启动程序,并且成立的仲裁庭可以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自行判断管辖权,作出裁决。 这彻底颠覆了国际法“国家同意”的基石。对于中小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简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你永远不知道哪一天,谁会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把你拖入一个由别人主导的法庭,对你的主权权利进行审判。 彼时,以中国为代表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虽已敏锐地察觉到这个条款的危险性,但由于整体实力悬殊,无力从根本上阻挡这套程序以如此霸道的姿态植入《公约》文本。 最终,我们在签署和批准《公约》时,虽然依据第298条作出了排除性声明,宣布不接受对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争端的强制管辖,但这本质上只是一道“声明”的防线,而不是对那个“后门程序”本身的拆除。 对手就等在那里。他们设计这道程序,就是为了有一天能被用来遏制新兴海洋国家。 菲律宾的闹剧,正是拿着这把几十年前就造好的钥匙,轻易地打开了那扇我们以为已经锁紧的后门。 2. 制衡机制的真空 《公约》的缺陷不仅在于那个坑人的后门,更在于缺乏对走出后门的“怪兽”——也就是仲裁庭本身——的有效制衡机制。 《公约》第298条允许你发表声明排除管辖,但立法技术上的粗糙和制衡条款的真空,让这个声明变得极其脆弱。 仲裁庭在审理菲律宾精心包装的诉求(如岛礁地位、海洋环境等,刻意规避直接的划界主张)时,自行上演了一场管辖权扩张的戏码。 他们需要判断菲律宾的诉求是否真的涉及主权和划界,而这个判断权,落在了他们自己手里。 你看看这其中的逻辑闭环有多可怕:一个临时组成的、五位仲裁员中多数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一名日本籍法官)指派的机构,通过解释自己拥有解释权的权限,单方面完成了管辖权的“自赋”。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机构能对他们的越权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和叫停。这就好比告诉你可以锁门,但根本就没给你配备匹配的锁芯,或者说,裁判、守门员和规则解释者全是对方的人。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幕幕荒诞剧:太平岛,这个拥有淡水、能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天然岛屿,被硬生生地裁定为“岩礁”,不享有专属经济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被粗暴地以超出《公约》解释范围为由,完全不予承认。 这不是法律,这是披着法律术语外衣的政治操弄。仲裁庭利用了《公约》在程序设计上的巨大真空地带,制造了一头在法律上看似“合法”、但实质上已完全失控的怪兽。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围猎中,对手利用立法的不完善,将赤裸裸的政治图谋包装成了至高无上的法律裁决。 3. 僵化的修约僵局 有人会问,既然《公约》有这么多明显不公的漏洞,为什么不推动修改它?这个问题,触及了国际关系中最现实的权力政治。 几十年来,以西方海洋强国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是当前这套漏洞百出的规则体系的最大受益者。 他们非常清楚,这些所谓的程序陷阱、制衡真空,正是用来遏制中国等后发国家走向海洋的有效工具。 因此,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阻挠任何旨在公平化、合理化改革的修约谈判。 他们死死把持着对《公约》的“权威解释权”和任何修正案的门槛,拒绝任何可能削弱自身制度性权力的修补。 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他们就是要让它一直悬在我们头顶。 我们在国际立法舞台上的长期失语,或者说,在参与后再试图修正时所面临的巨大阻力,导致我们不得不长期忍受这些陈旧、不公且充满冷战思维残余的规则欺凌。 你讲历史事实,他讲法律文本;你讲法律文本的精神,他抠条款的字眼;你想修改不合理的字眼,他就集结整个盟友体系投出否决票。 最终,我们就陷入了“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传开了也难执行”的悲催困境。 南海仲裁案就是这一困境的完美演绎。它像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在国际法律秩序光鲜表面下的丛林底色: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谁就能不战而屈人之兵。 写到此处,我的心情其实非常沉重。宝相花和九段线,一内一外,一文一武,它们就像两面悬在墙上的镜子,共同映照出一个残酷的真相: 法律的战争,早在走上法庭、闯进海域之前,就已经在立法的密室里决出了胜负。 我们常常为了一城一池的得失而耗费心力,为了法庭上的一纸判决或外交上的一份声明而日夜奔波。 这些战术上的努力固然重要,但如果我们将所有目光都投注于此,而忽略了对底层规则架构的审视与重构,那么,我们所有的反击,都不过是给一个患有绝症的躯体打强心针,能续命一时,却无法阻止系统性的溃败。 我们还必须承认一个事实: 国内立法的盲目照搬,是自废武功。 我们曾经以极大的热忱拥抱全球化,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这本身没有错。但错在我们用“拿来主义”取代了“消化吸收”,用虔诚的模仿取代了基于本土文化特性的创造。 我们忘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技术工具,它更是一个民族价值观和文明底线的制度性表达。 当我们的《商标法》无法为宝相花、为千千万万传统文化符号提供庇护时,我们就是在法理上默认了文化可以被“先占先得”的强盗逻辑。 这种立法上的懒惰与盲从,是对国家文化安全最严重的渎职。它好比我们亲手拆掉了自家的文化围墙,然后哀叹为何总是有人进来偷东西。 国际立法的长期失语,是开门揖盗。 在弱肉强食的国际丛林中,法律条文的每一个字眼,背后都是国家意志与综合国力的角力。 我们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条约谈判和演化过程中的经历告诉我们,缺席就意味着被代表,沉默就意味着同意,弱小就意味着被支配。 当我们未能在一开始就强力介入,将自身合理诉求和秩序愿景镌刻进规则条文中时,我们就已经无形中给自己套上了一副沉重且不公的枷锁。 日后在别有用心的操作下,这副枷锁就会越收越紧。所谓南海仲裁,就是这副枷锁在现实世界的一次警铃大作。规则制定权的旁落,是国家主权面临的最大隐性隐患。 这两件事,本质上是一棵毒株上开出的两朵恶花。毒株的根,是“立法话语权的全面旁落”;结出的果,是“被合法包装的掠夺与侵害”。 如果我们还停留在舆论场上拍案骂娘,满足于在法庭上进行战术性的唇枪舌剑,而不敢去触碰、去颠覆、去重构那些已经漏洞百出甚至包藏祸心的底层法律条文,那么,我可以很悲观地说,历史只会不断重演。 今天堵住了LV对宝相花的围猎,明天CK可能就会盯上我们的云锦纹样;今天我们顶住了南海的一场非法仲裁,明天或许就会有其他更加精致、更加“合法”的制裁方案摆上台面。 真正的突围,不能再止步于情绪,必须始于立法层面的釜底抽薪。 对内,我们需要一场触及文化灵魂的法律重构。 这绝不只是修修补补打几个补丁,而是要启动《商标法》《专利法》乃至更高位阶文化基础性法律的深度修订。 我们要以法律的名义,为我们的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正式建档,明确其权利主体与不可褫夺的集体权属。 要在立法中划出清晰且不可逾越的文化保护红线:任何将我国公开流传并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纹样、符号、技艺申请为排他性私权的,均应宣告无效。 要搭建覆盖全国的文化遗产法律公共服务平台,为传承人、中小商户提供从确权到维权的全链条法律支持。 这不是保护主义,这是在人类文明多样性遭受商业资本疯狂侵蚀的当下,一个古老文明维护自身尊严和命脉的正当防卫。 对外,我们必须成为新规则的联合创造者。 在全球治理层面,我们不能只满足于现有秩序的被动接受者或抱怨者,而应联合全球南方国家,所有曾遭受、正遭受不公规则欺凌的伙伴,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合力。 要强力且持续地推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体系中不公正、不合理条款的修订谈判,从根本上废除单边强制仲裁这种带有原罪的争端解决机制。 与此同时,更要致力于主导和建立新的、真正体现公平、包容、尊重历史与多元文明的区域和全球治理新范式。 我们要让世界听到并接受一种新的法理叙事:现代化的法治,不是让全世界都变成西方的法律殖民地,而是在相互尊重主权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共同书写人类共同的规则。 立法权,是这个时代最高形式的国防,也是最隐蔽的权力战场。 坚船利炮或许能轰开有形的国门,但让你付出几十年、几代人的国民财富去赔偿一个本不存在的过错,让你在一片祖祖辈辈生活的海域被宣布为“非法存在”,这种打击,比一场热战争更具毁灭性,因为它能摧毁一个国家存在的法理根基和国民的心理认同。 谁掌握了立法的笔杆子,谁就能定义这个世界的对错。依法治国,绝对不是简单的一句口号,它的首要前提,是我们所执掌的法律,必须是一部浸透着我们自身国家利益、文化尊严和民族灵魂的守护之盾,而非指向自己喉咙的利刃。 我们必须将法律的制定权、修订权和解释权,牢牢地、智慧地、主动地攥在自己手中。 否则,在未来那些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任何华美的战术都不过是延缓溃败的止痛剂,而真正的失败,将在我们还以为自己站在正义一方时,就已经无可挽回地注定了。 这,就是我从这两场闹剧中看到的,那个让人不寒而栗的真相。与诸君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