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声明”第3条
九岁幼女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为警示社会,警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警示世人对此案的监督向社会寻求正义媒体的帮助,其内容主要是质疑你陈有西收了1200万律师费,谴责你陈有西为王振华“不嫖16岁以下”女孩“底线”的无耻宣传。你对这些质疑和谴责表现出的是不屑一顾的傲慢拒绝和理直气壮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你还有脸?有何资格谈论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其实关于1200万人民币律师费,相较于美欧资深律师在一个刑辩案中来说并没有什么奇怪,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本律师和天下大多律师并不一定对你有什么羡慕嫉妒和恨,但天下网民却对你、对你的当事人王振华充满了恨!不但对你恨,对整个中国律师全体都产生了“恨”。这是你带给整个中国律师的耻辱,这本是你在面对社会大众时应予澄清的机会,一是澄清有没有收1200万元律师费,如果收了,则告知为什么要收这么多,说出收费的理由:如你的成本,你的服务水平或者是你的价值就值1200万元这个价,这1200万元里没有网上猜测的、引申的腐败情形,等等。如果你并没有收1200万元的律师费,则你的“声明”中更加应该声明清楚这1200万元之说法与事实不符,你为什么应该声明的东西坚决不“声明”?
陈有西作为一个刑辩律师,公然为不嫖16岁以下的女孩是底线作宣传,公然在法庭圣地叫嚣要为王振华恢复上海市政协委员和全国劳动模范。被害女孩的代理律师此时此刻难道还不应该大吼一声、大声谴责你的无耻吗?
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部门有过不嫖16岁以下的女孩是底线?陈有西这种为嫖娼定底线标准站台的行为是多么的无耻和荒唐!
就凭陈有西如此低劣的道德素质,司法行政机关就应该立即先吊销其律师执业证。
关于“声明”第4条
陈有西在此泄露并指责普陀公安“扩大范围侦查”。
王振华与其同伙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达到猥亵幼女的目的。他们是如何预谋的?周燕芬为何同时骗带了两个幼女?王振华是否在这之前还猥亵或强奸过别的女孩?王振华的同伙除了周燕芬是否还有别人?在王振华亿万富豪圈子里是否还有同样的禽兽?这不正是公安机关法不容情、义不容辞的职责吗?把这些疑问侦查清楚怎么就成了“扩大范围侦查”?你陈有西为什么要把公安机关如此重大的侦查秘密、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开泄露出去?你不是为了通风报信、不是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这难道不构成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吗?
五、关于“声明”第5条
陈有西在此声明:“王振华没有翻供。从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他的供述稳定一致,否定自己进行了对幼女的猥亵行为”。
陈有西这是告诉王振华潜在的同伙,王振华不仅是没有翻供,而且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从来没有承认,一路下来经过检察阶段到法院阶段统统都没有承认,既然自己都没有承认,当然就不会供出同伙了;陈有西在此显然是暗示王振华潜在的同伙万一落网、千万别供出王振华。
把本案如此重大的案情公开泄露出去,你陈有西不是为了通风报信、不是为了串供,又是什么?你这难道不构成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和刑法第308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吗?
六、关于“声明”第6条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就是法医学司法鉴定,这更是被害幼女及其家人和社会最大的隐私和伤痛。你陈有西刑辩律师一是自己清楚的很,二是法庭事先预警不得泄露。但你仍然故意在互联网上散布。你对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会造成巨大的二次伤害,你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完全达到了犯罪的恶劣程度。
本律师为了避免造成对被害女孩及其家人、社会的无意伤害,对其内容不在此进一步批驳和揭露。但是,我会专门函告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揭露该条“声明”中的罪行。
陈有西在本条“声明”中所称的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牛、上海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差的问题,虽然手法不怎么高明,但仍然会迷惑大众,所以必须要揭露。
你陈有西称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得出了与上海鉴定相反的结论。
本律师也按你的逻辑说一篇同样的话,大家看看有什么不一样?
上海的鉴定机构、N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某某专家、某某专家,第一时间就进行了司法鉴定,早就得出了与后来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相反的结论。
你以为司法鉴定是打群架吗?你为什么不把上海鉴定机构的法医专家及其他专家的人数同样“声明”出来?
请问陈有西,你的这个“声明”是不是很可笑?
陈有西的“声明”发表在判决后的第二天,发表在本案审判长答疑后的时间,陈有西应该看了判决书、看了审判长的答疑,非常清楚法庭是采信了上海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而没有采信北京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陈有西如果认为法庭采信错了,为什么不敢直接指出法庭的“错误”?而要在“声明”中混淆视听?
本律师还特别希望陈有西能“声明”清楚这北京的两家鉴定机构是怎么参加到这场诉讼的鉴定中来的?
如果不是上海市普陀区公检法任何一家聘请或经过他们任何一家同意,陈有西虽然是本案辩护律师,但仍然是无权将本案的未成年隐私材料私下委托北京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如果是私下委托的,那么,陈有西在本案开庭前就已经泄露了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就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8条之一,就已经犯罪了。
陈有西的行为已经构成两项犯罪,敦促其立即投案自首!如果陈有西不投案自首,则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即逮捕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必须严惩王振华
从审判长答疑中得知,检法两家都认为王振华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其实,检法两家在这个情节上的认定都是不准确的。
王振华及其同伙周燕芬从精心策划、跨省欺骗拐带、事先预定酒店,到王振华犯罪得逞、造成被害人二级轻伤,更主要的是造成被害女孩巨大的精神和心灵心理创伤,女孩的成绩一落千丈,听到“上海”就害怕!王振华犯罪完成后给同伙周燕芬10万元报酬,资本之恶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迅速而持久的蔓延,持久地伤害和危害着整个社会。这难道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恶劣情节吗?当然是!刑期应该在五年以上直至十五年,具体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王振华的恶劣态度,应该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
怎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