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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涵道歉!曾代言的千亿级P2P出事:要不要担责?

2020-7-5 21:22|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1011| 评论: 3|原作者: 谢艺观|来自: 中国新闻网

摘要:   最近,湖南卫视主持人集体“水逆”。仝卓和高天鹤考试作弊翻车刷屏后,1日汪涵因曾代言企业“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冲上了热搜。  2日,“汪涵发声明道歉”再次成为热搜话题,并且力压老干妈登上首位。作为曾 ...
 

  最近,湖南卫视主持人集体“水逆”。仝卓和高天鹤考试作弊翻车刷屏后,1日汪涵因曾代言企业“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冲上了热搜。

  2日,“汪涵发声明道歉”再次成为热搜话题,并且力压老干妈登上首位。作为曾经的代言人,企业出事后明星该不该担责?道歉就可免责吗?

  千亿级P2P平台“爱钱进”出事

  1日,“爱钱进APP被立案侦查”登上网络热搜,有投资者在微博上反映,“2019年3月到期,本金到现在一年半了,一分都取不出来! ”

  作为一家元老级P2P企业,爱钱进于2014年5月6日上线。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7月2日,平台已累计服务用户1679万,累计为用户赚取出借回报98.97亿元,累计撮合交易2319.21亿元。

  2日,中新网记者搜索发现,不只微博上有大量针对爱钱进的投诉。在黑猫投诉上,针对爱钱进的投诉也不少,目前已有3810条;另外在聚投诉上,关于爱钱进的投诉帖也达到了5340条。

  梳理发现,投诉主要集中在爱钱进平台旗下产品逾期,借款到期不归还,逼出借人打折债权等。

  对此,爱钱进1日晚回应称,一直在努力促进大家的债转交易,但是否能够转让成功取决于市场环境、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其他用户的债权受让意向,当前市场活跃度较低,等待转让的时长较长。

  对于“利用应急折让通道恶意收割出借人”的问题,爱钱进则解释,是为给有资金需求的出借人提供的一个出口,是否对自身持有资产进行折价转让是完全自愿的。不过有网友反映,通过折价转让,也迟迟未收到到账通知。

  “目前公司仍在正常运营当中。”爱钱进还表示。

  不过,中新网记者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看到,针对有投资者提出爱钱进到期不退钱的问题,5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相关问题的答复中表示: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该平台,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司法处置程序进行处理。

  爱钱进官网显示,截至2020年5月31日,爱钱进借贷余额227.6亿元,借贷余额笔数为186.76万笔,人均累计出借金额4.96万元。目前其逾期金额66.29亿元,逾期笔数421651笔。

  曾多部电视剧中植入广告,汪涵、刘国梁曾为代言人

  天眼查数据显示,爱钱进为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法定代表人均为董祺。后者公司曾多次更名,曾用名包括凡普金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榕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中,有知名风投机构高榕资本等。

  在P2P江湖上,爱钱进可能不是最有名的,但却是很会营销的。热播剧《老九门》、《醉玲珑》、《楚乔传》、《白夜追凶》、《那年花开月正圆》、《欢乐颂》,均植入过其广告。

  为提升品牌形象,爱钱进几年前请了汪涵做代言,汪涵曾参与录制的综艺《野生厨房》也出现了爱钱进的“身影”。

  1日,爱钱进出事后,众多网友冲进汪涵的微博评论区里,向汪涵喊话还钱,把“汪涵被催债”顶上热搜。

  2日,据媒体报道,汪涵发声明道歉,表示曾于2016年底-2018年为“爱钱进”APP代言。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兑付迟缓现象,就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尽快妥善地为大家解决问题。他和律师团队将积极和大家一起跟进此事,与大家共同面对。

  记者注意到,爱钱进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2月爱钱进签约了刘国梁作为代言人。目前,刘国梁微博评论区也被网友大量留言与爱钱进相关的话题。

  事实上,明星代言P2P翻车的不止这一家。如,黄晓明曾为快鹿集团旗下东虹桥金融代言,后东虹桥金融出现兑付逾期;钢琴家郎朗曾代言的88财富母公司中科创集团则涉嫌自融自保;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等女星则为出事的E租宝打过广告。

  P2P平台出事,代言人该不该担责?

  “看到汪涵、刘国梁代言才去买的爱钱进,他们应该承担代言责任。”不少投资者如此表示,“团贷网出问题,王宝强退了代言费,代言明星不能拿了代言费,出事后说跟自己没关系了。”

  明星要不要为自己代言的产品担责?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代言人不需要承担对当事人投资损失的赔偿责任,“需要担责的话,也是从广告法角度进行担责。”

  “假如,在不了解情况下贸然进行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其责任承担并不会因现在不代言了就消失。” 黄震说。

  “明星代言P2P的责任,需结合具体事实情节予以认定。”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告诉中新网记者。

  据该律师介绍,《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另,《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那如何认定明星代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在该律师看来,只要代言人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内容失真,并且造成了损害,就应该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金融产品涉嫌相关刑法犯罪时,广告代言人如果存在‘明知’的情形,则可能会成为相应犯罪的共犯。”上述受访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等宣传的,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可能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律师称。(谢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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