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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2022-7-3 14:22|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628| 评论: 0|原作者: 蔡明和|来自: 网络

摘要: 投诉投诉人蔡明和,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弯街农科院社区,电话:18062742722,2019年5月22日因洪山区非法征收拆迁,末签订征收安置㔹议,对本人居住十口人三个家庭维一,一套房屋进行断电、断水、断路进行逼迁。当时打1 ...

 

投诉人蔡明和,住武汉市洪山区张家弯街农科院社区,电话:180627427222019522日因洪山区非法征收拆迁,末签订征收安置㔹议,对本人居住十口人三个家庭维一,一套房屋进行断电、断水、断路进行逼迁。当时打110报警张家湾派出所出警,并出具出警回复,停电停水断路情况事实,是洪山区政府征收拆迁所为,并现场拍照证明,无电表无水表堵大门照片,根据以上事实证据和洪山区征收公告,本人起诉到武汉市中院,省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一二三审均败诉,最后申请湖北省人民捡察院监督立案再审,湖北省人民捡察院,在202262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鄂捡行监(2022)42000000025

被诉说:理由是蔡明和起诉洪山区人民通过采取停电、停水,断路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也无证据实事表明停电,停水、断路系受洪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或指示所为。

蔡明和认为

一、本人起诉的不是洪山区人民,而是洪山区人民政府实于事实不清。

二、本人向一审提交洪山区政府(2015)公告。和武汉市洪山区2015年四月二十日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公告,张家湾派出所出警二份锤门扎窗一分,停电停水断路一份,这样铁证如山的事实证据不采用,还说无事实证据,洪山区政府指示所为,整个片区都拆迁,难道不是政府所为吗,湖北省捡察院不讲事实,不讲证据颠倒事非,严重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对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的决定书不服,请求还党中央一个权威,还法律一个尊严,还公民一个公道。唯一的希望恳中央领导做主监督再审。

附证据照片7张如下:

蔡明和  

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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