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了一个判决书,是浙江余姚基层法院审判员在简易程序中对智码公司诉红歌会著作侵权一芝麻小案作出的判决。 判处红歌会赔智码公司七千五百元。 若我接这个案子,一句话,八个字:著作违宪,不予立案。推出了事。 因为,这本书有些文章刻意攻击污蔑毛主席,有严重违宪的事实。 数月来,这位法官,接了此案,阅了又阅,审了又审,最后作了如上判决。 判决书又臭又长,看了老半天才明白,红歌会网2016年底以前间接地登了由梁衡著名的三篇文章。 后来,这三篇文章又收入粱衡著《千秋人物》一书。 梁又将《千秋人物》相关权益转到智码公司。 今年8月5日,智码公司即对红歌会网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于是法官作出如上判决。 你说他糊涂不糊涂? 笫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法院审理著作权案,必须首先审查著作本身是否违宪,违法。对于攻击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著作,你也保护? 判决书没有说明该书的政治态度,说明法官并未对该书进行审查。也可能压根就没看。 决定案件命运的事实,他都不想弄清楚,难道不糊涂吗? 笫二,判决书用诸多文字列举粱衡的名头和奖项。 这种综合思维是法官应有的素质。应当肯定。 可是,他用错了地方。他想以此台高梁衡的分量。 这有用吗?周永康的名头比梁衡多的多,大的多。奖项是梁衡无法比拟的,不是一样定罪吗? 法官对梁衡的政治立场,思想观念并未作综合分析。 我们知道,《千秋人物》辱毛违宪的意识表示很严重。许多同志都对其进行了批判。这是铁打的事实。 红歌会转载的那三篇文章在未编入《千秋人物》时,看不出什么问题。 但是,它们一旦进入《千秋人物》,就被纳入《千秋人物》辱毛违宪的主题系列,成为一体。 既然梁衡的这本书主体是辱毛违宪的,那么这本书的所有文字都是其中的一部分,都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接受人民的批判。 而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居然力挺这本书,难道不是糊涂吗? 笫三,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应该有马列毛主义的法理思维: 1,任何法律条文都要服从立法原则。 我国著作权保护法的原则是,保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2,任何立法原则都要服从宪法。 我国宪法条文规定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3,宪法要服从党章。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力量。 4,党的纲领是党章的制定和实施的最高准则。 5,*****思想是全党的指导思想,最高行动纲领。 这就告诉我们,任何法院,任何法官,在审理,栽判的过程中,都必须遵照******思想。否则,就是违宪违法,枉法裁判。 从此案来看,法官与之差之远矣。 难道不是糊涂吗? 糊涂并不可怕,清醒过来仍是好法官。 希望这位法官重新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树立马列毛主义法理思维,做一名出色的人民卫士。 像梁衡这样吃人民的饭,砍人民的旗无良之辈,应加以批判教育,而不应为其非法要求站台。(2022.12.23酉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