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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2014-11-9 22:59| 发布者: 星火| 查看: 3641| 评论: 0

摘要: 杨晓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作者:杨晓青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乌有之乡 点击: 1387 字体:大|中|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拨正了依法治国。   编者 ...
杨晓青: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作者:杨晓青 发布时间:2014-11-04 来源:乌有之乡 字体:   |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拨正了依法治国。

  编者注:本文为作者为乌有之乡在京举办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交流座谈会准备的发言稿。

  作者:杨晓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党中央凝聚了当前全党全国大多数人的共识得出的结论,不仅受到拥护现行宪法的全国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连那些主张搞宪政的人对此也不能否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纠正了宪政理论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误导,掌握了依法治国的话语权,拨正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前进的方向,是非常英明的决定,是伟大的策略性、战略性的胜利。

  但实际上主张搞宪政的人对我们所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所依宪法的具体内容并不认同。只要看一下不久前党的理论刊物《红旗文稿》发表了王伟光院长论述人民民主专政基本理论的文章后,遭到主张搞宪政的人在网上疯狂围攻谩骂的情景,对他们的真实观点就十分清楚了。因王伟光院长提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立刻被他们扣上“专制”、“阶级斗争为纲”、“文革复辟”、“反动权威”、“纳粹”的帽子,威胁王伟光会“死得很惨”、“应该绞刑”……一派要对王伟光院长实行“专政”的架势,这与他们搞宪政时高喊要依宪执政的主张形成鲜明对照。难道他们不识字,没有看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新中国每一部《宪法》的明文规定吗?不是!他们喊的依宪执政所要依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的“宪”,是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中立化国家化的宪政,就如所谓《08 宪章》中宣称的,他们把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人权、宪政”等等称之为“普世价值”,要求我国放弃人民民主专政,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但是,他们主张的宪政和宪法在新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中根本没有存在过。所以,他们要在中国依宪执政是假,推翻共产党的领导,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用西方资本主义宪政和宪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宪法才是真。

  正如王伟光院长所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政治手段、阶级工具的第一个任务,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的势力,对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第二个任务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和平演变”、西化、分化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对企图颠覆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外部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我们不能放弃人民民主专政“阶级工具的职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个职能有可能加重、加大。比如,当出现大规模的外国军事侵略的情况下,当外部敌对势力与内部敌对力量相互勾结,严重威胁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包括意识形态安全时,无产阶级专政阶级压迫的作用丝毫不能减轻。” 王伟光院长的论述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是完全正确的。

  我们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是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 《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容置疑的说明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在这里,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掌握国家政权的领导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邓小平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把它规定为立国之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可以不要对敌视社会主义的势力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在共产党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广大的劳动人民来说就是享有充分的民主。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宪法》对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规定绝不能改变。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就要遵守《宪法》,实施《宪法》,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决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宣誓忠于宪法就是宣誓忠于人民民主专政。 那些主张搞宪政的人只要是中国公民,也必须遵守《宪法》,不能有例外,不能有超出《宪法》的特权。因此,无论用什么方式方法,否定、攻击人民民主专政都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决议提出,“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那些打着共产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旗号而主张搞宪政的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宪法面前必须做出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是什么关系?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两个基本职能和属性)。人民民主专政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实施民主与专政。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反映了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仍然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以及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对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的斗争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现阶段,这些斗争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最好是运用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正常的社会主义法治调整的轨道。 我们可以不断扩展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并将这些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法治化,这样既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又促进了法治建设,有助于执政党提高对国家的治理能力,有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各项制度。

  正如王伟光院长所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两个基本职能和属性,一是担负对内镇压被统治阶级、对外抵抗外来侵略的阶级工具职能,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二是具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协调关系、保证公平、繁荣文化、统一道德、提供保障等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对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经济权利应采取切实的社会主义法治措施加以保 障。只有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在与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的斗争中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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