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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林: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

2014-11-12 20:36| 发布者: 星火| 查看: 1840| 评论: 0

摘要: 夏小林: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作者:夏小林发布时间:2014-07-21来源:北京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兴起的一种主流政策性观点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头戏就是要改革“ ...

夏小林: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

作者:夏小林发布时间:2014-07-21来源:北京日报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兴起的一种主流政策性观点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头戏就是要改革“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现象”。但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关内容中,并没有提要消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现象,而主要是要求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种资本“交叉持股”,共同发展,增强国有资本的影响力、控制力,所以,说“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改革对象,系师出无名。

  不仅如此。一般而言,股份制企业有控股者就意味着存在“一股独大”现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股份制企业中“一股独大”是个普遍现象、中性现象。虽然有的国家在法律上限制非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但却并不排除“一股独大”的控股者存在。

  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企业最多,且绩效不错

  全世界企业中“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最多。全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0%由家庭所有或经营。1993-2003年间美国年度排名前500名大公司的数据显示,根据股东年获利、资产报酬率、公司年收益成长与公司年出售增长率做评估,发现177家表现良好的公司为家族企业所经营,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和西班牙6国的主要股价指标进行的分析也表明,欧洲家族企业的总体优势远大于无血缘关系的企业。同时,这些家族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也得到了市场的充分认可。

  另外,对欧洲私有化样本企业的研究也表明,120家国企私有化后,政府控股(即“国资一股独大”)企业仍然在30%以上,家族控股(也是“一股独大”)为19%,两者合计为49%。“分散股权”的企业仅占30%。

  中国的私营企业中,全国工商联认为85.4%都是广义的“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很多知名上市公司,如世贸股份、雅戈尔集团、三一重工、娃哈哈、新希望等都是“一股独大”的家族企业。

  另外,1990年代以来,国内越来越多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已转为控股企业和独资企业,大部分也已经变成“一股独大”和“一资独大”了。

  面对都是“一股独大”的私企、国企,绝非社会主义者的斯蒂格利茨曾概括欧美知名经济学家们的一项集体研究成果说:“私有企业‘不胜其任’的例子很多,而国有企业做得好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另外,国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调查分析也已经显示,虽然同是“一股独大”,但国有控股公司的绩效高于私人控股公司。

  实际上,对于一家股份制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什么“一股”大不大,更重要的是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有利于公司运营和维护股东权益。有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及优秀的管理人员、法律环境等条件的配合,“一股独大”或者“大”多少,并不是什么了不得的问题。

  盲目追求股权分散改革未必能增加经济平等

  美、英案例说明,无论是股权分散的“大众资本主义”,还是分散、取消国企股权的“私有化”行动,都没有阻止两极分化加剧,更没有增加平等正义。

  有的观点认为,1970年代以来,全球企业股权分散化加速扩展,这种趋势非常有利于实现“民有民享”,增加经济平等。美国就是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且代表了现代资本主义的普遍发展趋势。

  但事实上,在美国比经济学更关注经济平等的社会学研究早已经指出,正是自1970年代以来,财富、收入不平等加剧,“美国就成为所有工业国家中不平等最严重的国家,并且一直持续至今”,“财富最多的20%美国人却占有了总财富的84%以上……最富有的1%人口独占了超过34%的财富”。当然,美国的主流经济学对此种“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马太效应现象也是毫不避讳的,往往乐于利用社会学的研究成果。

  有人认为,只要像撒切尔那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垄断国企私有化就可以防止腐败,保证公平公正。但是,1、公开上市对少数国有公司改革有效果(也可能相反,如俄国的权贵私有化)。但是,大量的非上市国企(有15万家左右)无法选择公开上市,这种方式对绝大多数国企没有意义。2、在宏观的国民收入分配上,英国主要在垄断行业也包括在竞争性行业推行私有化,减少国企,将国有股份分散到私人手里,增加的并不是经济公平,而是经济不公平。因为,不仅是英国,包括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企私有化、市场自由化和削减社会福利往往是“三位一体”的政策设计和行动,鲜有例外。这种行动的综合效果,在哪里不是导致了贫富分化加剧呢?

  维护“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政策性含义

  1、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控股者的规定,不能将20多万户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类型国有企业改成没有“一股独大”控股者的企业,或改成私人资本、外国资本控股的企业。

  2、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遵守《公司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净利润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规定,向国家、人民提供更多的收益和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非国有投资人的“超级提款机”,或成为进一步扩大财富、收入方面马太效应的加速器。

  3、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有更多的利润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在稳增长、调结构、保发展中发挥骨干作用,并带动大量非国有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4、国有企业保持“国有资本一股独大”才能够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不久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刘国光研究员指出,“在改革过程中,社会财富、收入集中到少数人手上,还是到大多数人手上,这个问题在讨论国企改革中很少有人谈,要多关注一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光从法人治理结构考虑是不行的,要考虑宏观调控、所有制结构调整、社会公平……还要考虑民生保障。”这是很重要的提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这种提醒决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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