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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为什么会出现“太原警察暴行”现象?

2015-1-1 22:50| 发布者: 乔峰| 查看: 1436| 评论: 1|原作者: 郝贵生

摘要: 为什么会出现“太原警察暴行”现象? 郝贵生 据最近媒体报道,12月13日,一女农民工因讨薪在太原遭到龙城派出所民警殴打和侮辱后,死在该所内,其丈夫也被打断四条肋骨,行动受到警方限制。目前涉案民警已被停职,检 ...

为什么会出现“太原警察暴行现象?

郝贵生

据最近媒体报道,1213日,一女农民工因讨薪在太原遭到龙城派出所民警殴打和侮辱后,死在该所内,其丈夫也被打断四条肋骨,行动受到警方限制。目前涉案民警已被停职,检察机关已立案侦查。那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通过的依法治国的重要决议仅仅一个多月,为什么还会发生如此之严重的事件呢?官方的有关报道把这一事件定性为粗暴执法但仅仅是“粗暴执法”吗?为什么在当今从中央到地方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公安部门和具体执法人员的“人民”警察仍然不依法办事而“粗暴执法”呢?其深层次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一、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是这次事件的深层次的首要的最根本的原因

    “太原警察粗暴执法的直接导因是河南省一女农民工讨薪。那么我们在谴责“警察粗暴执法”的同时,必须深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现象?而“农民工讨薪”现象已不是个别。自改革开放以来,年年都发生。因农民工讨薪发生的农民工与老板、农民工与警察冲突的群体性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这次农民工讨薪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农民工因警察“粗暴执法”而死亡。而现实中的相当多的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些人无可奈何选择自杀甚至与欠薪老板同归于尽。此类事件每年媒体上都有报道。我相信,而没有被披露出来的类似事件还多得是。那么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欠薪讨薪现象呢?

从理论上讲,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全民和集体所有。所有的劳动者在企业和集体中都是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工人和农民按照这一原则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理论上不存在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现象。中国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也确实是建立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许多问题。但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也基本不存在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现象。

但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直接或间接改为私有制。就全民所有制而言,几乎所有的地方国有企业都改为所谓的民营实质是私营企业。几乎所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都因“小岗村”而变相变为土地私有制,只有华西村、南街村等极少数村庄还在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同时自90年代之后,又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实现市场经济原则。这种市场经济原则的最大显著特点就是把几乎一切社会资源都通过市场来调节。而这种资源一是物的资源(不仅包括劳动产品,也包括土地、矿产和一切生产资料),二是人的资源即劳动力。当农民单纯依靠土地以单干方式生存根本抵不过依靠现代化的工业方式的状况出现之后,迫使大批农民抛弃自己的土地,离乡背井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为私营或国有企业打工。这就是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即“农民工”现象。他们身兼二重身份,一是农民,因其户口还在农村,家中或多或少有部分土地,家中部分成员还在依靠单干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工人,因其是在社会化大小不同的现代企业中从事商品生产。他们在私营企业中的地位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完全一样,把自己的劳动力完全出卖给雇主、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完全受私营企业老板支配,实现按资分配原则。他们所获得的工资就是马克思《资本论》中所揭示的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其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完全为不同层次的雇主所占有。由于实行市场经济原则,即使名义上还是全民的国有企业招收的农民工也不是原有性质的企业工人。他们与企业管理者的关系也完全是雇佣关系,基本与私营企业别无二致。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基建工程的一线工人都是农民工。他们完全或基本上享受不到原有国有企业普通工人的主人地位和基本权利。中国当今无论是大城市、超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都遍布着数量极其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他们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了无数的社会财富,他们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发展特别是大城市、超大城市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都能够切实感受到。城市的每一步发展、每个角落和领域都浸透了农民工的血汗。离开了农民工,整个城市就会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然而他们却享受不到城市人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特别是子女的受教育权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农民工是中国当代社会劳动量最大、最辛苦、最低层的普通劳动者。

由于中国当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整个经济发展完全抛弃了计划经济的特征。因此在每个具体项目的招标、开工和建设过程中必然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因此大多是在资金或资本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的,同时一个项目建设又涉及到相当多的企业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的参与。因此马克思揭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存在的各种坑蒙拐骗现象也几乎贯穿于中国当代各种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金运转的种种断链现象。而参与者都要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不受、少受损失。由此导致实际的受害者大多是权力、资本相对弱势者。茅盾先生的小说《林家铺子》揭露的中国旧社会大鱼吃小鱼、小鱼吃吓米的现象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济运行的显著特征。而中国农民工是整个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中的最低层和最弱势者。其基本工资受层层盘剥之后,已经低得非常可怜。即使这样,当由于各种具体原因导致这种资金断链现象出现时,受害者最终还都要转化到农民工身上。这就是中国农民工遭受欠薪和讨薪的最深层次的经济根源。太原女农民工讨薪固然有其具体的特殊原因,但与三十年来全国各个地方的农民工讨薪的共同原因都在于此。因此,我们在谴责“太原警察粗暴执法”的同时,更要谴责造成“农民工讨薪”现象的深层次的经济根源。不根本改变和纠正改革进程中私有化和市场化的错误倾向,社会不公还会更加严重,贫富差距还会继续拉大,社会矛盾还会继续激化。作为这种矛盾重要表现之一的农民工讨薪现象还会继续发生,由此遭到类此太原警察粗暴执法现象还会继续出现。

 

二、党和国家部分权力变质变色是这次事件的第二个根本原因

    中国宪法规定了中国的政权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系统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其根本性质是人民政府、人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功能就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和基本权利,最大程度地镇压各种危害和敌视人民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国内外敌对势力。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就说明我们的党和国家机器的性质仍然是“人民”性质的属性、是红色的属性。反之,就说明党和国家权力的性质和颜色不同程度地改变了。

农民工几十年来为国家、社会做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没有农民工几十年来的辛勤劳动,不可能有中国当代经济发展的巨大成就。然而他们确实是中国当代社会的最低层,从事着各种条件最差、又苦又累又脏、报酬又低的工作。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欺弱怕强、欺善怕恶”的心理导致现实生活中部分强权、强势者常常把农民工当作欺压的对象,由此导致农民工的许许多多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作为“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国家机器的各级政府、公检法等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服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们的各种权益,打击一切危害和侵犯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和坏人。农民工主动讨薪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那么各级政府和各种公检法机关、公检法人员应该利用手中的权力,最大程度地支持和保护农民工的这种基本权益,而且我们欣喜地从媒体上得知,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人员已经开始站在农民工的立场上帮助农民工讨薪。而太原的个别公安机关和个别警察却不是这样。他们对农民工为太原市的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视而不见,却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农民工的对立面,把农民工作为专政对象,任意殴打、欺凌、侮辱农民工,由此导致农民工的死亡。为什么这个派出所的警察对手无寸铁的农民工特别又是一个女农民工如此“深仇大恨”呢?其身上还有一丝一毫的“人民”警察的味道吗?究竟是什么环境和原因造就了如此低素质的警察队伍呢?也许这个警察有满腹的牢骚和怨气,因为他认为是在执行上级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

自上届党中央把建立社会“和谐”作为奋斗目标之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公检法系统的一个极其重要任务就是“维稳”。而在他们看来,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原因不是私有化、市场化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而是老百姓行使正当的上访、讨薪、游行、罢工、集会等基本权利。因此拿出超过军费的所谓“维稳”经费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力图压制、瓦解、镇压群众的上述行为,甚至连人民群众自发纪念开国领袖毛泽东的各种活动他们都要阻止、反对和镇压。近些年来,他们利用公检法特别是利用警察队伍威胁、恐吓、阻挠、压制人民群众各种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活动还少吗?甚至对他们中的某些人以莫须有的罪名拘押、逮捕和判刑。在他们看来,不管白猫、黑猫镇住老百姓的上述行为、维护表面的社会稳定就是好猫。太原警察粗暴执法恰恰就是他们以法律的名义维稳的重要表现。某些警察在具体的所谓“执法”过程中也强调农民工要采取“依法”的途径讨薪,而不要聚众、上访、集会。但任何一个处在弱势地位的正常人都从现实生活中切实感受到,当你依靠理论、道理、法律与强权、强势者打交道时,他根本不与你讲道理、讲法制。记得前两年网上流传这样一个段子即:“你和他讲道理,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和你讲法制;你和他讲法制,他和你讲政治;你和他讲政治,他和你讲国情;你和他讲国情,他和你讲接轨;你和他讲接轨,他和你讲文化;你和他讲文化,他和你讲孔子;你和他讲孔子,他和你讲老子;你和他讲老子,他给你装孙子!”这就是我们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形象写照!其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具有强势地位的部分权力的性质和颜色变了。

从毛泽东1949年提出“两个务必”和“不当李自成”思想以来,他一再把防止我们党和国家变质变色作为共产党人的重要任务。他老人家晚年的继续革命理论就是“两个务必”和“不当李自成”思想的延续和深化。但是随着文革后这一理论的彻底否定,全党彻底放松了对变质变色的警惕。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整个原苏联的彻底垮台就是从政权的局部变质变色发展为全局性的变质变色。习近平20137月访问西柏坡时就重申毛泽东的防止党和国家变质变色思想,实际也就是承认中国当今仍然存在变质变色问题。中国当代官场腐败现象愈演愈烈的事实确凿无疑地证明我们党和国家的部分政权已经变质变色。掌握部分权力的腐败者不可能站在大多数的人民的立场上,必然站在既得利益集团的立场上。同时一部分事件中的农民工欠薪的最终根源和罪魁祸首恰恰就是政府本身。不仅直接与经济活动打交道的某些政府部门如此,就是不直接打交道的公检法系统也是如此。近几年揭露出来的政法系统如此之多的腐败者不正是说明他们所掌握的权力变质变色了吗?如原天津市检察长李宝金与房地产商王小毛的相互勾结就是整个官场官商勾结的一个典型案例和缩影。

法律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当权力变质变色、执法者已经不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时,他能够与普通老百姓平等地讲“社会主义法”吗?他口中的所谓“法律”,已经不是人民意志的“法”,而是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意志的“法”。象李宝金这样的检察长能够真正“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2013年上海法官嫖娼事件不也是说明法院的局部权力变质变色吗?以此办案,能够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吗?最近,内蒙古呼和浩特的胡格吉勒图冤案的形成也绝不单纯是原该案直接经办人的问题,而是整个公检法系统偏离人民立场的结果。近一年来,山西省、太原市揭露出来的官场腐败者名列各省市前茅,谁能够保障山西、太原就没有漏网者呢?当这些掌握国家执法权力的公检法的权力者要直接间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根本权益时,必然要求具体的最基层的执法人员行使各级领导的所谓“维稳”指令。这才是发生“太原警察粗暴执法”的又一根本原因。不坚持和贯彻毛泽东关于防止党和国家变质变色的一系列思想,不铲除其产生的各种土壤,就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和杜绝类似“太原警察粗暴执法”现象。

前不久发表在《红旗文稿》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同志的文章中再次阐发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特别是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检法系统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分清敌友我,就是对人民实行最大的保护和对敌人的专政。如果我们当今社会连最基层的普通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甚至把他们作为专政对象,这还是社会主义的公检法吗?还是人民民主专政吗?人民民主专政的核心是对人民实现最广泛的民主,也是毛泽东继续革命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笔者希望全国各级公检法系统不要单纯从个别执法人的具体细节和方法上认识这次事件,而要从社会主义公检法的性质即人民民主专政和立场的高度总结其经验教训。四中全会决议中强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依法治国”,对公检法系统所有人员进行毛泽东的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教育,就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教育。几十年来公检法系统已经基本上没有这种教育了,取而代之的是抽象的“法学”实质是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这也是导致公检法系统部分权力变质变色的思想根源之一。公检法系统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是没有错误的,但要搞清楚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真正根源,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真正的主力军?究竟谁是依靠的对象,谁是真正打击的对象?只有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才是真正的维护社会稳定。近些年来,人民群众自发的以各种途径、形式纪念毛泽东的活动越来越高涨就是人民群众自觉做社会主人的表现。他们才是使中国长治久安的真正的物质力量。全党全国真正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科学社会主义道路,才有真正的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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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云淡 2015-1-2 00:26
修正主义奉行的是形而上学的宇宙观。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剥削,资本主义的竞争,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主义思想等,就是在古代的奴隶社会里,甚至在原始社会里,都可以找得出来,而且会要永远不变地存在下去。这种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在政治路线上的表现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放弃社会主义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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