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 宁:关 于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在 新 经 济 政 策 条 件 下 的 任 务
编者按: 列宁在1922年2月20日写给德 · 伊 · 库 尔 斯 基 的 信 ,对于目前我国深入进行经济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特别是信中提出的“做 生 意 吧 , 发 财 吧 ! 我 们 允 许 你 这 样 做 , 但 是 我 们 将 加 倍 严 格 地 要 求 你 做 老 实 人 , 呈 送 真 实 准 确 的 表 报 , 不 仅 要 认 真 对 待 我 们 共 产 主 义 法 律 的 条 文 , 而 且 要 认 真 对 待 它 的 精 神 , 不 得 有一 丝 一毫 违 背 我 们 的 法 律 , — — 这 些 就 应 当 是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在 新 经 济 政 策 方 面 的 基 本 准 则 。”这些与目前我们正在谈论的范冰冰偷税之类案件结合起来思考,很有教益。 —— 齐 工 关 于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在 新 经 济 政 策 条 件 下 的 任 务 给 德 · 伊 · 库 尔 斯 基 的 信 抄 送 : ( 1 ) 莫 洛 托 夫 并 转 政 治 局 委 员 ( 2 ) 亚 · 德 · 瞿 鲁 巴 ( 3 ) 李 可 夫 ( 等 他 来 到 后 ) ( 4 ) 叶 努 基 泽 同 志 并 转 全 俄 中 央 执 行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成 员 请 特 别 注 意 : 不 得 复 制 , 传 阅 时 必 须 签 字 , 不 得 外 传 , 不 得 泄 露 给 敌 人 。 1 9 2 2 年 2 月 2 0 日 库 尔 斯 基 同 志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工 作 看 来 还 完 全 不 适 应 新 经 济 政 策 。 以 前 , 苏 维 埃 政 权 的 战 斗 机 关 主 要 是 陆 军 人 民 委 员 部 和 全 俄 肃 反 委 员 会 。 现 在 战 斗 性 特 别 强 的 职 能 则 由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承 担 。遗 憾 的 是 , 看 不 出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领 导 人 和 主 要 工 作 人 员 已 经 理 解 了 这 一 点 。 加 紧 惩 治 苏 维 埃 政 权 的 政 治 敌 人 和 资 产 阶 级 代 理 人 ( 特 别 是 孟 什 维 克 和 社 会 革 命 党 人 ) ; 由 革 命 法 庭 和 人 民 法 院 采 取 最 迅 速 、 最 符 合 革 命 要 求 的 方 式 加 以 惩 治 ; 在 莫 斯 科 、 彼 得 格 勒 、 哈 尔 科 夫 和 其 他 一 些 最 重 要 的 中 心 城 市 必 须 安 排 一 批 示 范 性 审 判 ( 在 从 速 从 严 惩 治 方 面 , 在 法 院 和 报 刊 向 人 民 群 众 说 明 这 些 审 判 的 意 义 方 面 作 出 示 范 ) ; 通 过 党 对 人 民 审 判 员 和 革 命 法 庭 成 员 施 加 影 响 , 以 改 进 审 判 工 作 和 加 紧 惩 治 ; — — 这 一 切 应 当 经 常 地 、 坚 持 不 懈 地 进 行 , 并 且 必 须 执 行 汇 报 制 度 ( 汇 报 要 简 明 扼 要 , 用 电 报 文 体 , 但 要 实 事 求 是 , 准 确 无 误 , 并 且 一 定 要 用 统 计 数 字 说 明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怎 样 惩 办 和 怎 样 学 习 惩 办 在 我 们 队 伍 中 占 多 数 的 、 只 会 讲 空 话 和 摆 架 子 而 不 会 工 作 的 “ 共 产 主 义 ” 坏 蛋 )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在 保 证 新 经 济 政 策 实 施 方 面 的 战 斗 职 能 同 样 重 要 , 因 而 它 在 这 方 面 的 软 弱 无 能 和 精 神 不 振 更 加 令 人 愤 慨 。 现 在 看 不 出 他 们 已 经 理 解 到 : 我 们 过 去 承 认 和 今 后 也 要 承 认 的 只 是 国 家 资 本 主 义 , 而 国 家 就 是 我 们 , 就 是 我 们 有 觉 悟 的 工 人 , 就 是 我 们 共 产 党 员 。 因 此 , 应 当 认 为 有 些 共 产 党 员 是 毫 无 用 处 的 共 产 党 员 , 他 们 不 象 我 们 那 样 理 解 国 家 概 念 和 国 家 任 务 , 根 本 不 理 解 自 己 的 任 务 是 限 制 、 制 止 、 监 督 、 当 场 抓 住 犯 罪 行 办 , 是 狠 狠 地 惩 办 任 何 超 越 国 家 资 本 主 义 范 围 的 资 本 主 义 。 在 这 方 面 , 正 是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和 人 民 法 院 肩 负 着 战 斗 性 特 别 强 、 责 任 特 别 重 大 的 任 务 。 然 而 看 不 出 他 们 对 此 有 所 理 解 。 报 纸 上 对 滥 用 新 经 济 政 策 的 现 象 议 论 纷 纷 。 这 种 现 象 多 不 胜 数 。 可 是 , 对 惩 办 滥 用 新 经 济 政 策 的 坏 蛋 的 示 范 性 审 判 , 什 么 地 方 有 过 议 论 呢 ? 没 有 , 因 为 并 没 有 进 行 过 这 类 审 判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 忘 记 了 ” : 这 是 它 的 事 情 ; 没 有 能 督 促 、 推 动 、 整 顿 人 民 法 院 的 工 作 , 没 有 能 教 会 它 们 无 情 地 ( 直 至 枪 决 ) 和 迅 速 地 惩 办 滥 用 新 经 济 政 策 的 人 , 而 这 正 是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职 责 。 它 要 对 此 负 责 。 在 这 方 面 一 点 也 看 不 到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生 气 勃 勃 的 工 作 ,因 为 它 根 本 没 有 这 样 做 。 审 判 的 教 育 意 义 是 巨 大 的 。 我 们 是 否 关 心 过 这 件 事 呢 ? 是 否 考 虑 过 实 际 效 果 呢 ? 没 有 , 而 这 却 是 整 个 司 法 工 作 的 起 码 常 识 。 对 共 产 党 员 的 惩 办 应 比 对 非 党 人 员 加 倍 严 厉 , 这 同 样 是 起 码 常 识 , 而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对 此 同 样 漠 不 关 心 。 沙 皇 时 代 是 根 据 胜 诉 的 百 分 比 来 撤 换 或 提 升 检 察 官 的 。 我 们 从 沙 皇 俄 国 学 到 了 最 坏 的 东 西 , 也 就 是 简 直 要 把 我 们 窒 息 死 的 官 僚 主 义 和 奥 勃 洛 摩 夫 习 气 , 可 是 高 明 的 东 西 却 没 有 学 到 手 。 对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每 一 个 部 务 委 员 和 每 一 个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鉴 定 应 当 依 据 他 的 履 历 , 先 问 问 他 : 在 你 监 禁 的 共 产 党 员 中 有 几 个 判 刑 比 犯 同 样 过 失 的 非 党 人 员 更 重 ? 你 监 禁 了 多 少 个 犯 有 官 僚 主 义 和 拖 拉 作 风 罪 过 的 官 僚 主 义 者 ? 你 把 多 少 个 滥 用 新 经 济 政 策 的 商 人 判 处 了 枪 决 , 或 者 处 以 其 他 并 非 儿 戏 的 ( 象 在 莫 斯 科 在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鼻 子 底 下 经 常 发 生 的 那 样 ) 惩 罚 ? 你 无 法 回 答 这 个 问 题 吗 ? — — 那 就 是 说 你 是 个 不 干 正 事 的 人 , 这 种 人 由 于 “ 共 产 党 员 的 空 谈 ” 和 “ 共 产 党 员 的 狂 妄 自 大 ” 应 当 驱 逐 出 党 。 目 前 正 在 制 定 新 的 民 法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在 “ 随 波 逐 流 ” , 这 种 情 况 我 看 得 出 来 。 可 是 它 是 应 当 同 潮 流 作 斗 争 的 。 不 要 因 袭 ( 确 切 点 说 , 不 要 被 那 些 昏 庸 的 资 产 阶 级 旧 法 学 家 所 愚 弄 , 他 们 总 是 因 袭 ) 陈 旧 的 、 资 产 阶 级 的 民 法 概 念 , 而 要 创 造 新 的 。 不 要 受 “ 因 职 责 关 系 ” 沿 用 “ 适 合 欧 洲 ” 的 行 动 方 式 的 外 交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影 响 , 而 要 同 这 种 行 动 方 式 作 斗 争 , 制 定 新 的 民 法 , 确 定 对 “ 私 人 ” 契 约 的 新 的 态 度 , 等 等 。 我 们 不 承 认 任 何 “ 私 法 ”, 在 我 们 看 来 , 经 济 领 域 中 的 一 切 都 属 于 公 法 范 畴 , 而 不 是 什 么 私 法 。(此处对原错误的译文,即对“私人性质的东西”纠正为“私法”。) 我 们 容 许 的 资 本 主 义 只 是 国 家 资 本 主 义 , 而 国 家 , 如 上 所 述 , 就 是 我 们 。 因 此 必 须 : 对 “ 私 法 ” 关 系 更 广 泛 地 运 用 国 家 干 预 ; 扩 大 国 家 废 除 “ 私 人 ” 契 约 的 权 力 ; 不 是 把 罗 马 法 典 , 而 是 把 我 们 的 革 命 的 法 律 意 识 运 用 到 “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 上 去 ; 通 过 一 批 示 范 性 审 判 来 经 常 地 、 坚 持 不 懈 地 表 明 应 当 怎 样 动 脑 筋 、 花 力 气 做 这 件 事 ; 通 过 党 来 抨 击 和 撤 换 那 些 不 学 习 这 个 本 事 和 不 愿 理 解 这 一 点 的 革 命 法 庭 成 员 和 人 民 审 判 员 。 如 果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不 立 即 振 作 起 来 , 不 立 即 全 力 以 赴 地 承 担 起 战 斗 任 务 , 走 上 新 的 轨 道 , 就 会 在 热 那 亚 会 议 面 前 ( 也 在 全 世 界 面 前 ) 声 誉 扫 地 。 建 议 您 : 1 . 向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全 体 部 务 委 员 宣 读 我 的 信 ; 2 . 召 集 1 0 0 — 2 0 0 名 从 事 民 法 、 刑 法 和 国 家 法 实 际 工 作 的 人 , 都 要 共 产 党 员 , 向 他 们 宣 读 我 的 信 ; 3 . 禁 止 乱 谈 此 事 ( 此 信 ) , 违 者 给 予 党 纪 处 分 , 因 为 向 敌 人 泄 露 我 们 的 战 略 是 愚 蠢 的 ; 4 . 让 一 些 在 法 院 和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工 作 的 、 完 全 同 意 本 信 精 神 的 共 产 党 员 就 这 些 问 题 在 报 刊 上 发 表 一 些 文 章 , 作 一 些 公 开 的 专 题 报 告 ; 5 . 组 织 全 体 部 务 委 员 ( 尽 可 能 也 包 括 在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系 统 担 任 重 要 职 务 的 其 他 共 产 党 员 ) 分 工 负 责 : ( 1 ) 新 · 民 法 的 各 个 部 分 ( 这 是 · 特 · 别 重 要 · 和 · 最 · 为 重 要 的 ) ( 2 ) 刑 法 的 各 个 部 分 ( 3 ) 国 家 法 }迫 切 性 稍 小 和 政 治 法 的 各 个 部 分 ( 4 ) 在 上 述 中 心 城 市 安 排 和 进 行 若 干 有 声 势 的 、 有 教 育 意 义 的 示 范 性 审 判 ; ( 5 ) 对 人 民 法 院 和 革 命 法 庭 进 行 切 实 有 效 的 而 不 是 有 名 无 实 的 监 督 , 使 它 们 真 正 能 够 既 对 苏 维 埃 政 权 的 政 治 敌 人 加 紧 惩 治 ( 如 果 不 加 紧 惩 治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就 是 头 号 罪 犯 ) , 也 对 滥 用 · 新 · 经 · 济 · 政 · 策 的 人 加 紧 惩 治 。 做 生 意 吧 , 发 财 吧 ! 我 们 允 许 你 这 样 做 , 但 是 我 们 将 · 加 · 倍 严 格 地 要 求 你 做 老 实 人 , 呈 送 真 实 准 确 的 表 报 , 不 仅 要 认 真 对 待 我 们 共 产 主 义 法 律 的 条 文 , 而 且 要 认 真 对 待 它 的 精 神 , 不 得 有 一 丝 一毫 违 背 我 们 的 法 律 , — — 这 些 就 应 当 是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在 新 经 济 政 策 方 面 的 基 本 准 则 。 如 果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不 能 够 使 我 们 这 里 的 资 本 主 义 成 为 “ 训 练 有 素 的 ” 、 “ 循 规 蹈 矩 的 ” 资 本 主 义 , 如 果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不 能 用 一 批 示 范 性 审 判 证 明 它 善 于 抓 住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的 行 为 , 并 且 不 是 用 罚 款 一 两 亿 这 样 一 种 蠢 得 丢 人 的 “ 共 产 党 员 的 愚 笨 ” 办 法 , 而 是 用 判 处 枪 决 的 办 法 来 进 行 惩 办 , 那 么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就 毫 不 中 用 , 那 时 我 就 认 为 自 己 有 责 任 要 求 中 央 撤 换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的 负 责 工 作 人 员 。 司 法 人 民 委 员 部 全 体 部 务 委 员 按 上 述 任 务 分 工 的 情 况 , 请 尽 快 通 知 我 , 使 我 能 十 分 准 确 地 知 道 ( 除 人 民 委 员 负 责 全 盘 工 作 外 ) 究 竟 是 谁 负 责民 法 ( 其 次 是 刑 法 等 等 ) 的 某 某 部 分 , 谁 负 责 进 行 示 范 性 审 判 ( 每 一 个 部 务 委 员 都 应 当 通 过 安 排 和 进 行 若 干 示 范 性 审 判 来 显 显 身 手 ) , 谁 负 责 切 实 监 督 某 个 省 或 莫 斯 科 某 个 区 的 革 命 法 庭 和 人 民 法 院 以 及 法 院 侦 查 人 员 等 等 的 工 作 。 不 是 把 “ 各 部 分 ” 分 隔 开 来 , 也 不 是 就 此 采 取 官 僚 主 义 的 不 闻 不 问 态 度 , 而 是 要 使 每 一 个 参 加 部 务 委 员 会 的 共 产 党 员 都 亲 自 负 责 某 一 项 生 动 的 革 命 工 作 , — — 这 就 是 人 民 委 员 应 当 做 到 而 且 应 当 证 明 他 能 够 做 到 的 事 。 人 民 委 员 会 主 席 弗 · 乌 里 扬 诺 夫 ( 列 宁 ) 附 言 : 在 报 刊 上 丝 毫 不 得 提 到 我 的 信 。 谁 要 愿 意 , 可 以 用 自 己 的 名 义 发 表 文 章 , 不 要 提 到 我 , 而 且 要 多 举 一 些 具 体 材 料 ! (译 自 《 列 宁 全 集 》 俄 文 第 5 版 第 4 4 卷 第 3 9 6 — 4 0 0 页 。) (中文见《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10月第2版, 424—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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