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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下对王振华重判的理论依据:最高或可死刑!

2020-6-25 22:58| 发布者: 南极| 查看: 2410| 评论: 3|原作者: 明德先生3|来自: 新青年1919

摘要: 打不开?点这里  刚才,看了俞敏洪先生对王振华案点评的一段视频,说老实话,恕我无法苟同!  俞敏洪先生巴拉巴拉说了一大堆,先从情感上表达自己的愤怒,打同理心之牌,然后又援引了外国对待猥亵幼女的判刑标准 ...

打不开?点这里>>>

  刚才,看了俞敏洪先生对王振华案点评的一段视频,说老实话,恕我无法苟同!

  俞敏洪先生巴拉巴拉说了一大堆,先从情感上表达自己的愤怒,打同理心之牌,然后又援引了外国对待猥亵幼女的判刑标准,以此来说明是法律有问题。核心观点就一句话:尽管我们对王振华被判5年很气愤,可还是要维护程序正义,过去的就罢了,以后只能推动立法工作,请不要太过于苛责律师,他们只是拿钱说话而已!

  俞敏洪先生大义凌然的把自己的同行贬损了一通,其实质,还是要维护这个判决结果。更何况,考虑到新东方当年在王祎哲强奸杀人案中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俞敏洪先生的这番话,不应该先进行自我检讨吗?

  那么问题来了,在现行法律下,到底有没有依据对王振华进行重判呢?

  答曰:有!

  一,按照猥亵儿童罪,援引《刑法》237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振华的兽行导致9岁女童阴道撕裂伤、轻伤二级,性质极其恶劣,完全可以直接引用第二款的“其他恶劣情节”对其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更何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明确指出:

  仅凭这些,最高也可以判处王振华15年有期徒刑,为何会有人扬言5年已经是现行法律的极限了呢?

  二、以强奸幼女罪对王振华进行起诉,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幼女罪起诉,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答曰:有!

  先看强奸的概念:“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也即是说,只要是强迫发生性行为,即为强奸。

  那么,性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呢?

  插入一个公安部的解释:

  “2001年2月18日,公安部作出《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该批复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这里,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被包含在性关系的概念中。

  也即是说,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完全可以援引公安部的这份批复意见,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是以强奸罪定罪,《刑法》236条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9岁幼女,属于情节恶劣的,起刑就是10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推动全国人大修法很重要但不是最迫切的

  俞敏洪先生提到要推动全国人大修改法律,老实讲,这个很重要,但不是眼前最迫切的!

  眼下最迫切的是:国人希望看到王振华被绳之以法,刑之以重法!

  我们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尚且可以找到对王振华重判的依据,如果把主要方向、最急切的事务盯在修改法律本身,那就偏离了大方向,等于是客观上纵容了王振华的逍遥法外!

  当然,我也衷心的希望最高法、最高检能够积极回应公众的关切,主动释法,捍卫法治的底线,保护好祖国的花朵。

  如果俞敏洪先生口中的程序正义,最终只换来人民的愤怒,那么,这样的法治,终究只是有权有势的人践踏法律、蹂躏幼女的遮羞布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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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云淡 2020-6-26 13:03
参考文摘
红色小兵:又是一年逢端午:读毛主席晚年《七绝·屈原》有感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2020-06-25
毛泽东为古人写的诗仅有4首,其中就有作于1961年秋的《七绝·屈原》:

屈子当年赋楚骚,手中握有杀人刀。(艾萧(xiāo):即艾蒿。臭草。亦以比喻小人。—— 引者注)
艾萧太盛椒兰少,一跃冲向万里涛。(椒兰:花椒兰花芳香之物:比喻美好 ——  引者注)

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毛泽东写下缅怀、歌赞屈原的这首诗,既是他毕生研究屈原其人其诗的深刻而独特感受的结晶,也是在当时国内外斗争形势下的有感而发。
屈原是我国第一个伟大的爱国诗人,也是第一个浪漫主义诗人,他的代表作抒情长诗《离骚》,两千多年来更是被尊为“可与日月争光”的杰作。作品不仅有极高的思想价值,更有很强的艺术魅力,其为人为文结合得非常完美,对后世影响极大,无人能出其右。毛泽东为何最推崇屈原?我们可从他1959年8月在《关于枚乘七发》的批语中找到答案:“骚体是有民主色彩的,属于浪漫主义流派,对腐败的统治者投以批判的匕首。屈原高居上游。宋玉、景差、贾谊、枚乘略逊一筹,然亦甚有可喜之处。”“骚体是有民主色彩的”,是“批判的匕首”,“屈原高居上游”,这是毛泽东对屈原以及其开创的骚体的高度评价!—— http://www.kunlunce.com/jczc/mzdsx/2020-06-25/144640.html
引用 无色无毒 2020-6-26 11:00
一个由金钱左右的公检法,它不腐败谁腐败?
引用 无限风光 2020-6-26 05:43
所谓“法制”是伪命题,“人治”才是阶级社会的本质。被奉为“法律”的条文,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归根到底,政权是决定一切的。
在毛泽东时代,凡证据确凿的强奸犯、诱奸女童犯、破坏军婚犯一律死刑,立即执行。通奸犯视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轻重或交群众监督劳动改造,或处以徒刑强制劳动改造。因为强奸、诱奸、通奸,是剥削阶级的思想观念,女人只是泄欲的工具、纯粹的生产工具。毛主席共产党为什么把劳动提高到如此地位?因为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传统观念,是一切罪恶的根源。苦口婆心的说教、短暂的社会主义制度,未必能够彻底消除几千年传统观念的恶劣影响,稍有诱惑,便要忘本。这也是毛主席晚年最担忧的事情:劳动人民吃二遍苦、受二茬罪。事实证明,主席的担忧不无道理。一句“发家致富”的口号,便使得绝大多数的农民忘了本、背叛了工农联盟,欢声雀跃地下海淘金去了……淘金比赛中,不少人受了罪、吃了苦头、绝了望,但是仍然执迷不悟,把罪责一股脑推到DXP身上。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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