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与郯城县捐助建毛主席雕像的同志通了电话,得知自从毛主席雕像在大黄村某国道旁的个人果园(红色沂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毛主席纪念园)于8月24日深夜被戴口罩人员蒙蔽摄像头盗窃破坏后,十多天来,人民群众从公安报警到宣传部又到住建部门再到某派出所又到住建部门之间来回兜了几个圈子,并被告知“有绝密文件规定,不许立毛主席雕像″。
至今仍未让涉事群众见一眼他们声称"移走并妥当保存″的毛主席雕像,哪怕是之前承诺的雕像现况照片都没有看到!各位捐款代表和郯国古城协商达成毛主席雕像新址共识后,上报县宣传部多日,至今仍渺无音讯,更无重新塑立雕像的丝毫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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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郯城有关方面根本不具有解决问题的诚意。也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乃至严重违法的性质,因而对广大人民群众和关切此次侮辱伟大领袖事件的全国网友持极端藐视的态度!采取拖字诀和冷处理的措施妄图不了了之。
之前已有网友从宪法和党章层面进行了论证和分析,有根有据地论证了盗窃破坏毛主席雕像已严重违反了党章和宪法的相关序言和条文。但因没有宪法法院的国情,及党的纪律条例上也无明确条文规定此种情形,还有上位法宏大遥远具体落实还靠下位法的实情,在此对宪法党章层面不再赘述。
本文也不从对人民群众思想信仰和道德良心层面来对其进行谴责,因为在某些人眼中,那些群众心中极其重要的东西在他们心目中也许就是微不足道的!
郯城有关部门说来说去他们最核心的一条就是:群众塑立毛主席雕像占用农业用地,没有经过审批程序。群众违法占地了,他们顾及事件影响才半夜强制执法移除保管毛主席雕像。似乎是群众违法占地在先,然后有关部门依法执法在后。他们所谓的“半夜强行移走并妥当保存的毛主席雕像”的行为实质也就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行为。 谁都知道现时代是高举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旗。不触动下法律实质问题,他们底气还是那样足,眼光和口气还那样高傲。那么好吧,我今天就围绕郯城县有关部门强制执法查封、扣押毛主席雕像这个核心问题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两部具体法律进行辩析。下面分享下这两天自学所得。
一、行政执法主体违法。 8月24日半夜所谓执法人员除上述几个让群众兜圈部门外,还杂揉有街办、村社区人员。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很显然他们中绝大多数人员并不具备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所谓的不许立毛主席像的绝密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任何依据所谓绝密文件″进行行政强制执法都是严重违法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条明文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三、没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严重违法。 过去封建社会《卖炭翁》笔下的“黄衣使者白衫儿″,也还有一个手把文书口称敕,一丈红凌充炭值″的法律程序。而你们不但从头至尾从未制作任何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等法律文书,而且连口头的告知、通知都没有一个,肯定严重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而的行政处罚决书从来都没作出,更淡不上公开了。 四、违反公开公正执法原则。 你们深更半夜戴口罩、蒙蔽摄像头的秘密强制执法行为虽然“很敬业″,但是否知道此举实类匪盗已严重亵渎了执法者的威严并违反法律规定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五、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你们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口头招呼都没一个,而且是半夜秘密执法,已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六、未经法制审核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红色沂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毛主席纪念园内的毛主席雕像由数百名群众捐资十万建造,且涉及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人格尊严,显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应当经过法制审核程序。 七、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同理,红色沂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毛主席纪念园内的毛主席雕像由数百名群众捐资十万建造,且涉及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主席的人格尊严,显属本条二、四、五项情形,应当组织听证程序。 八、违反告知、催告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你们不经任何催告期限,蛮横无理、突然半夜袭击强制执法,不光不近人情世理,其实也为法律所不能容许! 九、拒不接受监督和主动改正。 事件发生后,你们并未接受社会监督及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举,而是一味删帖稳控所谓舆情,殃及无辜扩大危害,更谈不上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十、夜间强制查封、扣押财物严重违法。 对夜间强制查封、扣押财物的违法强制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十一、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应当赔偿。 伟大领袖毛主席雕像你们虽称“被移走并妥当保存″但至今照片都拒不示人,结合现场碎片,恐已有损,应当依法赔偿并早日重塑雕像才是解决之道!《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没有经过公告公示程序,属于严重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此条规定,毛主席雕像及基座当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应当由有权执法行政机关予以公告。 综合分析结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郯城县有关部门因无行政处罚依据、执法主体不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效,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