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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牛:一堂官司两场戏

2015-10-6 19:35| 发布者: 乔峰| 查看: 1302| 评论: 1|原作者: 丑牛|来自: 红歌会忘

摘要: 一堂官司两场戏丑牛我喜欢听“民告官”的审理,虽然十场官司九场输,我还是百听而不厌,因为每专场官司都有戏看。古人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今天,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得了么?马克思主义经典 ...

 一堂官司两场戏

丑牛

 

    我喜欢听“民告官”的审理,虽然十场官司九场输,我还是百听而不厌,因为每专场官司都有戏看。

    古人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今天,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得了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不同意,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向着统治阶级的。

   “民”和“官”的纠纷,大多出在被压迫者对压迫者的反抗。比如,野蛮拆迁、农民工讨薪、工人下岗、农民的土地被流转……等。在这些斗争中,很少看到官员们站到被压迫者一边,甚至对被压迫者的反抗斗争,进行镇压。如山西太原警察扭断讨薪女农民工脖子的事件,平度市基层干部烧死守地村民的事件,市委书记仇和带领公、检、法直接参野蛮强拆的事件,武汉政府设立多处黑监狱绑架上访人员,并施以酷刑,是镇压反抗者的典型事件。压而不服,如是就发生了大量的“民告官”案件。

    奇怪的是,这些“民告官”的案件,大都是有理变成无理,输了官司,老话说:“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有理官司打成了无理。这就出戏──《秦香莲》,《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这些戏演了数百年而不衰,“包青天”,百姓梦

    就在前几天,我听了一起民告官的诉讼,两起官司一堂审,竟连看了两场戏。

    原告人叫萍华,原是一家国企幼儿园的老师,因企业改制,她的住房、医保、社保都没有落实,生活无着落,在本地上访,得不到解决,就上北京。由于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多次遭到堵截拦卡,仍然制止不住,于是,街道办、派出所就对她采取了“强制措施”,从2104年春节到2015年春节的三百六十五天里,先后被拘禁了三百多天。被群众解救出来后,她把公安局告上法庭。等了好久,未见开庭,她又去北京上访,反映长期被地方非法拘禁。街道办和派出所又派人到京,把她押回,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拘留期满,她又把公安局告上法庭。

    因为两起官司的性质差别不多,法庭就一并审理。对“非法拘禁”一事,法庭不予立案,只就“行政拘留”一事开庭。

    潘萍华认为,对她的拘禁,手段近乎绑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囚禁的地点是秘密的,为了防止被发现还三次转换囚禁地点,放出来时,也不给任何法律手续。有一次还是她向外呼救,由群众把囚禁地包围,把她解救出来。这是典型的“非法拘禁”。

    警方没有作过多的辩护,只简单地说:对潘萍华的拘禁,是根据内部文件的规定“对多次上访,劝阻无效者,可采取强制措施”。但他拒不回答是个什么样的“内部文件”,具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坐在我旁边的一位老太太告诉我,那次解救潘萍华的行动。是她组织的,她曾当过二十年的居委会主任,共产党员,她有义务去解救。那是去年冬,关押萍华的社区居民,看到一间空房的窗户上,挂了一张“求救”的纸牌:

    老太太看到了这张求救牌,就立即组织了二三十位父老兄弟、姐妹前来解救。

    囚禁萍华的地点是一片即将拆迁的小区,居民大都搬走了,房屋空着。小区又处在龟山脚下,汉水之滨。很少人来人往。公安局把萍华转到这里囚禁,是因为他们先是在闹市里租一间旅馆房。日子一长,被旅店老板看出来了,就把他们撵走。吸取了这个“教训”,警方不仅选择了一个隐蔽点,而且雇请了两个社会混混装作房客来监管。他为保密,不仅不让萍华买菜做饭,连早点,中晚餐也不让购买。他们搬来成箱的方便面和矿泉水让她度命。

    多亏潘萍华性情温和,心态良好,就在囚室的墙壁上绘画和唱歌来打发日子。两个“混混”没听过这般好听的歌━━《在北京的金山上》、《愿天下苦劳人民都解放》、《十送红军》……,他们听得津津有味,有时还把吃饭小桌子摆在“囚房”门口,一面饮酒,一边看萍华绘画,听她唱歌。她用破旧棉絮卷在竹签上制成了画笔,调味料中的酱油就成了酱色,芝麻酱就成了黄色,醋就成咖啡色,小麻油就成了亮色,面条就在了凸起的线条……

    日子一长,混混们对她的监管就放松了,有次,混们喝完酒,就把空酒瓶、外包装纸盒都丢在地上,萍华把它捡起来。包装纸盒一拆开,就是一方硬纸板了,在上面写了“求救”的信息,就可从房后订的牢牢实实的钢丝网边插过去了。没有笔书写怎么办?她把混混们扔下的木筷用酒瓶的碎玻璃把它削成硬笔尖。一切都有了就是缺墨,她灵机一动,看到窗外垃圾堆里有好多旧笔芯,就请混混们捡一些来“作画”。

老太太拿出这张“求救牌”准备当庭作物证,并讲述营救的经过:当我们老姐妹娘子军到了囚禁房前,就把房子包围起来,混混们不知所措,他们想走,又不敢走。老娘子军们要他们把门锁打开,他们也不敢打。他们想溜走,老“娘子军”们不让他们溜,他们说我们是不敢开门的,你们自己砸,我们也管不了。老娘子军们说:我们也不会砸,你们快把领导找来说清楚。最后,他们把门锁打开,乘人不备,都溜跑了。领导也没有出现。

 

    这就是警方答辩人所说的“强制措施“中的一幕。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潘萍华在求救牌上又写得十分明确了。特别她在简短四言六句前,加的一个小号字,更点明了“非法拘禁”的要害:

            (我)──依法维权

            (被)──非法拘禁

            (吏)──顶风作案

            (官)──以权压法

            (民)──深恶痛绝

            (党)──救救我吧

    警方委托代理人是法制大队的民警,他有很丰富的专业知识,但他们能把这一事实认定为警方对扰乱社会秩序者的一种“强制措施”吗?究竟是谁在扰乱社会秩序啊?  

    稍侍休息后,接着审第二场官司。警方答辩人的理由也非常简单。依据的事实是:潘萍华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当地警方“训诫”。警方对萍华作出行政拘留十天的处罚,依据的事实就是北京警方给予萍华的一份“训诫书”。武汉警方是根据这份“训诫书”作为移交办案来处罚。潘萍华则出示了北京警方对她的“信息公开”回复函:“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潘萍华要求对方出示“北京移交”的办案信息,警方也不能提供。

    审判长要潘萍华对警方的答辩状进行辩论时,法庭上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潘萍华不是反驳对方的答辩,而是拿起对方的“答辩状”帮他们宣读。

 

  “原告潘萍华于2015324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府佑街派出所查获。原告萍华信访事由已三审终结,越级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杨桃香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措施适当。杨桃香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局对其行政处罚的决定性,向其赔礼道歉,承担行政诉讼费用 ,我局认为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潘萍华念完,喃喃地说:没有一字一句是对我进行答辩的,我怎么同他们辩论呢?

   不等她念完、讲完,法庭上一片喧哗,旁听席上一片高呼:“这是牛胯里扯到马胯里!”“处罚潘萍华怎么变成了杨桃香”“简直是驴头不对马嘴”“警察是在欺负老百姓”“骗人骗到这个地步,真可怜”…… 

  旁听席分左、右两边,左边旁听的是老百姓,右边旁听的全是警察。从他们的肩章来看多是警官。他们的表现和老百姓这边全不一样,他们对眼前发生的事,惶恐不安。

  审判区内原告萍华仍平静地在翻阅案卷文书,被告警方两位委托代理人显得无可奈何,坐在上面的法官们却面面相觑。

  一阵骚乱后,审判长终于把局面控制住,她要被告解释这件事。被告沉思了一下,回答说:“是笔误”。这又引起旁听席上一阵议论。原告萍华举手要求发言,她刚说了两句反驳被告的回答,被审判长制止了。

  我细读了这份答辩状,内容仅二百七十多字,涉及答辩的文字有一百七十多字,全与萍华案无关,全是抄录杨桃香案的,这怎么能是“笔误”呢?

  我是长期做文字工作的,我推测这份“答辩状”决不是坐在法庭的“答辩人”自己起草的。他可能是把这件事交给一般办事员去办,前边是萍华行政拘留书上的部分,一般办事员不熟悉问下边答辩如何写。答辩人给了他一份对杨桃香的“答辩状”,吩咐他就按这份“答辩状”往上边套。办事员就照抄了,打字员就照打了,办公室管公章的就照盖了。可叹的是,这样关于“人命”的法律文书,法人代表连看也不看,委托代理人,也是看也不看一眼,送到了法院,法院合议庭也没人去看就送交原告潘萍华。潘萍华不得不看,而且还要十分认真地研究看对方如何辩解。潘萍华一看,大吃一惊,怎么对我的辩解全是对着杨桃香的呢?她也认识杨桃香,就给杨桃香打了电话告知此事,要她参加开庭旁听。杨桃香一听,火了,这真是狗屎不臭挑起来臭,她在北京不能回来,就叫她丈夫来参加旁听,她丈夫是个大老实人,当别人吵嚷时,他一个人静静地坐在那里,别人碰他,他只是摇了摇头,笑了一笑,他从妻子杨桃香的案件上已经看透了:昨天是“李代桃僵”,明天是“桃代李僵”,今天杨桃香可代藩萍华,明天潘萍华也可代杨桃香。警方对这些上访人中,经常是张冠可李戴,帽子是一式一色的,管他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戴上都合式。我看过无数这样的“裁决”“处罚”,格式,语言,程序都差不多。也许中国上访人太多了,只能这样格式化处理吧!

  潘萍华老师今天气势特别好。近两年来,她大半的日子生活在囚禁中,你很难从她身上脸上嗅出一丝的长期囚住气息。好上身穿着是雪白T恤,下边是黑底白花点的长裙。我不知道她的穿着是刻意地表达她的一青二白。庭审结束,她走到我身边看到我沾满泥土的裤脚和鞋袜。因为从昨夜到今晨一直下雨,法院大门外是工地,一片泥泞。她抱歉地说:“真难为您老人家!”我说:“我还真得感谢您。你在囚房里写的块《求救》牌,我当作文物收藏。我感谢你在长期苦难和折磨里,对我们党抱着期望和祷告。最后一句是党,救救我吧!我相信我们党一定会铲除邪恶,除暴安良。法庭上,你和乡亲朋友们给我们了很生动的一课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老兵丑牛

          武汉·东湖泽畔

          2015年9月2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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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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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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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BZPT 2015-12-16 09:52
在下最近在网上看到网传:有一名叫浦志强的前律师14日在法院接受庭审。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在一些人的嘴里却变成了“政治迫害”,浦志强的获罪在他们看来,仿佛“天塌了”,他们追求的所谓“自由”受到了“侵犯”。为此,他们坐不住了。然而,真相到底如何呢?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浦志强所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二个:一个比较常见:“寻衅滋事”;而另一个则比较特殊:“煽动民族仇恨”。我们就先来说说这个特殊的“煽动民族仇恨”。

其实,翻翻刑法就知道,“煽动民族仇恨罪”通俗地说就是:只要实施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就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用一个高大上的词表述,就叫做“行为犯”。关于这一点,可以说是铁证如山。浦志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是“有图有真相”,容不得半点抵赖,对此浦志强和他的辩护律师应该都是心知肚明。但是,也有浦志强的支持者说:“老浦发了上万条微博,挑出这么几个去认定他犯罪,实在可笑。”其实,真正可笑的正是这些发言者的逻辑,需知遵纪守法是公民的义务,而不是讨价还价的资本。刑事司法不是菜市场买菜,买你几十棵大白菜,就可以“饶几头大蒜”;更不是乡下的小作坊,允许有“次品率”;刑法是铁律,是红线,只要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浦志强因为那为数不多的几条微博而锒铛入狱,不是搞“文字狱”,而是因为他面对发生在昆明等地的恐怖袭击,非但不去谴责恐怖主义和恐怖分子,反而去为犯罪分子令人发指的暴行寻找“合理依据”,妄图洗白恐怖主义的恶行,激化民族矛盾,这不是煽动,又是什么?!中国有句古话,叫“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我国法律没有对煽动民族仇恨的入罪标准做出量化规定,即使是只有1篇文章,只要内容符合犯罪构成也照样应当治罪!因此,如果有人要怪,不应该去怪司法机关,而应该去怪浦志强,正是他亲手投下的这几粒“老鼠屎”,暴露了他的本心,也毁坏了他在某些人眼中的形象。

下面,再说说“寻衅滋事”。一般人的理解,寻衅滋事应该都是些“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一类的行为。乍看上去,似乎浦志强作为律师跟这些行为不怎么沾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就已经发布司法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认定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那么,我们再来看看浦志强的行为,难道这真如其支持者所说:“不过就是骂了几个人而已”吗?浦志强所辱骂的,既有辛勤奉献大半辈子、80多岁高龄的劳动模范,也有与其意见相左的作家,用语粗俗低劣、为人不齿,浦志强一方面口口声声高喊“言论自由”,但是对于意见不合之人则立即恶语相向、污言诋毁,丝毫不给他人以“自由”。最具讽刺意味的则是浦志强的那些“粉丝们”,面对浦志强的不冷静,他们非但没有规劝,反而通过不理性地转发和评论,将浦志强对他人的辱骂炒成了网上的公共事件,亲手打开了让浦志强步入监狱的大门。不知道他们在转发时可曾想过受害者的感受?一个共和国公民的尊严就应当被另一群公民这么糟蹋和污蔑吗?法律能不管一管吗?这不是“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因为这早已不是什么自由,而是赤裸裸的暴力,是对公序良俗和司法的公然挑衅。从这个意义上讲,定浦志强一个“寻衅滋事”真是再恰当不过了。

那些在网上张口闭口“文字狱”的人,真的不明白吗?司法机关对浦志强判处刑罚,惩罚的正是他通过发微博等形式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从而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由此可见,浦志强案真心不是“文字狱”,所谓“文字狱”的争论,不过是偷换概念罢了,至此可以休矣!

在网上,还有一群人为浦志强鸣冤叫屈,他们是浦志强曾经代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浦志强曾经为他们做过辩护,曾经帮助他们打赢了官司,因此在他们眼中,浦律师是个好人,曾经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伸出过援救之手。也许,浦志强曾经是个称职的律师,是个好人,但是“好人”就一定不会犯罪吗?就可以任意践踏国家的法律吗?浦志强作为一名律师,也算是知法懂法,但可惜的是他自己并不愿意守法,在外界一些人对他的吹捧下,在国际上一些势力的鼓动下,他虽然把自己微博名字定义为“小小律师”,然而在内心深处,他何尝不是把自己当成了“特殊公民”,忘记了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国公民,忘记了自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浦志强的辩护律师在为其脱罪时还提出过一个观点,说“老浦承认他的个别言论有错,但这不是犯罪。”说的倒也轻松!罪与错,一字之差,千里之遥。对任何一起案件的判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既不能把一般的错误上升为犯罪,也不能把犯罪行为降格为过错。浦志强的判决可以说是罚当其罪。

浦志强案,是一个标杆!然而绝不是一些人嘴里“打压言论自由”的标杆。恰恰相反,浦志强案告诉世人:公民必须为自己的言行负责任!即使有部分舆论企图混淆视听,即使有一批人愿意为他摇旗呐喊,即使有其他千百种理由……但是,法治的尊严是神圣的,浦志强案就是这样一个依法治国的标杆!希望楼主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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