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鹤副总理10月19日谈话的商榷 奚兆永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明确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及时的和特别重要的。“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符合宪法的、正确和重要的决定,必定有人反对,这是毫不奇怪的。 但是,作为国家领导人不顾被称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总章程”,自行其是,问题就严重了,就关系到党、国家和民族事业的大局了。 我们认为,抵制和反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行,是共产党人和一切爱党、爱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是拥护和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表现。 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了不犯颠覆性错误,每位共产党员和革命同志,尤其是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奚兆永同志对刘鹤副总理谈话的商榷,应该对照我们宪法仔细研究、系统思考,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表明自己的态度,采取应该采取的措施。 × × × × × × × 10月19日,主管经济工作的刘鹤副总理接受记者采访,对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些重大问题发表了谈话。谈话涉及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大政方针,关系十分重大,后果非同一般。阅读之后,我感到好多地方都很值得商榷。 伟大领袖毛主席离开我们已经42年,但是,毛泽东思想仍然是我们的指导思想,革命的人民至今也没有忘记他的许多谆谆教导。他曾教导我们说,“你们要关心国家大事”,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一个从少年时代就接触毛泽东著作并且后来又长期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的知识分子,当然不可能对一些国家大事无动于衷。古人尚且懂得“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和“位卑未敢忘忧国”的道理,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们,在事关国家前途、社会走向和人类命运这样一些极其重大的大是大非问题上,更应该义无反顾地站出来讲话。 刘副总理在谈话里说:“首先,我想特别强调,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但是,当我们把刘副总理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番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加以对照时,其不同点就马上显露了出来。 现行《宪法》总纲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这里,明确规定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之所以能够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总纲第一条之所以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就是因为我国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样一个经济基础。如果没有了这个基础,我们还能叫做社会主义国家吗?从这个意义上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的经济制度。 当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利用非公有制以发展生产力还是有其积极的意义的。因此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概念,与之相适应,在《宪法》里又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显然,“基本经济制度”是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应该说,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仍然是社会主义,它不能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的经济除了提出“鼓励”和“支持”之外还提出了一个“引导”的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所谓“非公有制经济”,其实就是私有制经济。我们知道,私有制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一切都是为了赚钱,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他们为了一己的私利可以不顾一切,除了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还会造成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就需要加以引导,而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规律来说,也要求引导他们逐步地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也是不必讳言的。 然而我们看到,在刘副总理的谈话中,却丢掉了《宪法》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讲“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将《宪法》中说的“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篡改为“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这两者显然是大不相同的:作为公有制主体显然应该有数量上和质量上的优势,而仅仅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并不包含这样的要求;更不用说,所谓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在这里只不过是虚晃一枪而已,连一句具体的论述也没有! 还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它不可能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它必然要发展为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是不言而喻的。 今天我国的GDP总量已经发展到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虽然按人均GDP来说还落后于世界许多国家,但和31年前即1987年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已经大不一样,而非公有制经济的过快发展和新资产阶级的大量出现更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形之下,公有制的占比已大为下降,甚至已不再是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和强化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大力发展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努力提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并且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本来应该是各级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当务之急。 但是,在刘副总理的谈话里,人们看到的却正好与之相反,在他看来,“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解和偏差。”他大批所谓“国进民退”,把一些所谓民营经济由于其趋利本性而盲目发展造成的资金不足等问题,要国家金融机构来承担风险为其解难;甚至说“如果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民营企业体系,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指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如此不顾一切地提高民营企业的地位,拔高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作用,请问刘副总理:这些说法和做法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共产主义革命的科学论述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明确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尊严是神圣的,维护宪法的尊严应该是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我们讲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这个根本大法治国。不能认为依法治国仅仅是要求普通老百姓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首先应该要求的是国家的公务员,特别是担负各级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能够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是这样,宪法和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殷鉴不远,我们岂可重蹈覆辙?!
|